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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在我国确立是在2007年,当时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案外人实体权利因执行法院的不当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诉的方式予以救济(1)。然而,自该制度确认以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条件一直没有明确,导致实践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提起及受理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在分析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理论基础以及实务现状基础上,结合域外相关立案条件的规定,提出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条件进行完善。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基础理论进行阐述,包括概念、特征及功能等方面,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从立法与实践两方面对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条件现状进行分析,并从实体与程序两个角度指出其在立案条件上存在的问题,比如实体上性质不明与异议事由不明确,程序上异议前置程序的存在,有关起诉期限、立案机构、审查机构以及管辖法院的规定等都做了分析。案外人下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条件规定在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4条,该条规定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以执行异议前置为特色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顺应了“审执分离”的司法理念。然而,其一,该立案条件中的前置程序在实际运行中发生了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拖延诉讼时间的不良后果,该程序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已成为探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条件的首要思考。其二,我国现行民诉法并未规定明确而具体的立案条件,导致司法实践适用混乱。其三,执行法院是否会支持案外人的异议,决定因素便是案外人提起的异议事由是否成立,而我国执行解释规定“案外人必须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同时规定了由执行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管辖。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异议事由却只有概括性规定,相关立法也没有对异议事由的判断标准和权利类型进行规定,这使得实践中对法院适用该条予以立案的价值大打折扣。与此同时,案外人执行异议在现实生活中频发,案件数量激增,因此,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条件展开研究,分析目前存在的不足确有必要。第三部分放眼于域外规定,借鉴域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立案条件规定,主要是大陆法系与欧美法系的相关立案条件规定,为我国完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条件的完善得到启示。第四部分则是针对立案条件提出相对应完善建议。本文认为,完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条件,既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国情,同时也要借鉴域外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