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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革,侬村纠纷呈现出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和激烈性等特点,但作为本土资源的民间解决方式,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民间解决方式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地位较为特殊,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推进,民间解决方式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逐渐淡出社会治理制度之外;另一方面国家法与村庄现实生活相脱离,法律资源和人员短缺,体系和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使民间解决方式仍然被广泛应用于纠纷解决,在实际农村生活中弥补了基层法律的缺失,维护了村民的良好情感和社会稳定。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确立民间法的合法地位,把民间法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是必然趋势。本文基于河北省X县的调查,从农村纠纷类型、村民主体因素、纠纷解决影响因素,村民行动逻辑等方面进行分析,还原农村纠纷解决过程和运行逻辑,同时肯定了民间解决方式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对完善民间解决方式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建议。
本文通过实地问卷和访谈的方法,对农村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深入了解。研究发现,当前农村纠纷类型和数量显著增加、纠纷程度日趋激烈,但传统纠纷类型比重仍然占有绝对优势;农村社会结构没有完全瓦解,村庄价值观念和村庄评价对村民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纠纷解决方式选择上,村民的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和倾向性,村民在遇到传统纠纷时,民间解决方式一般作为其首选,甚至在新型纠纷的解决中,村民仍然青睐于民间解决方式;在纠纷解决选择影响因素中,经济成本和情感关系是村民最为关注的,而法律所宣扬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还未深入人心。同时民间解决方式的不足也是非常明显的,首先,在法治社会下,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与法律和行政解决缺乏有机联系,解决结果一般为双方自愿接受,不具有强制力;其次,民间解决方式以村庄传统规范和解决经验作为解纷标准,没有规范的制度和解纷程序,具有较强的随意性,有时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本文提出建立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关键在于规范农村纠纷民间解决方式,为其提供合法地位和制度保障,同时加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有效互动,建立和完善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联系机制。国家法为民间解决方式提供法律依据和纠纷疏导,民间解决方式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纠纷解决的高效、低廉、快捷的优越性,弥补国家法在基层的缺失,并提出了把民间解决方式纳入到正式的法律体系中,建立低成本、高效率、本土化的法律体系的设想,从而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更好地团结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