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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大量的资金需求,因此,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变得异常活跃。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刚刚兴起不久,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其中的交易风险和融资纠纷大量存在,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借贷关系中,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现象。此时,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成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和清偿债务的主要形式,在以物抵债协议之中,当事人或直接约定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来消灭债务,或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亦或直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约定回购条款,但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或其他原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协议不能适当履行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因此产生的争议也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纵观我国民商事实务中的以物抵债纠纷,已非传统意义上的简单民事案件,抵债之物一般都为价值巨大的不动产,并且案情复杂。由于我国民法中尚无以物抵债的相关规定,对于其法律性质以及清偿效果,各方说法不一,学界也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法律规则的缺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大的困扰,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认定,法院也是莫衷一是,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采用学界通说观点来定义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如代物清偿及其要物性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裁判的进步性和前瞻性,但是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在我国,学理解释在法理上属于无权解释范畴,司法实践中直接援引学理观点作为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否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对于通说观点中尚存的争议,援引过程中是否会出现新的法律问题,这些都尚未可知。有鉴于此,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本文在对最高人民法院典型以物抵债案例进行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和总结出了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几种常见认定形式,包括代物清偿、让与担保、流质契约以及债之更改等,并且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经过分析发现,无论是代物清偿,还是让与担保,亦或是流质契约,其在界定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性质的过程中,均面临较大的问题和争议。在判例的梳理过程中不难看出,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随着时间的发展呈现出一定趋势,从最初只关注协议本身的效力,逐渐发展成为如今的重视当事人签订协议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以该意思表示作为界定以物抵债法律性质和案件判决的主要依据。债之更改和新债清偿制度很好的契合了这一发展趋势,并且在最大限度上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根据当事人在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消灭原债关系,将司法实践中的以物抵债协议以债之更改或新债清偿来进行法律界定,将很好的解决其他几种制度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也有利于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对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