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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大陆的建筑市场,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甚完善,以及市场实际运行中的种种弊端,导致因建设工程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工程款纠纷越来越多,其中以施工合同无效下的工程款支付为甚。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建设工程纠纷所占的比例仍很高。虽然国家加大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治理和规范建筑市场,常见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出台的若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解释的规定仍不能涵盖所有的不法合同行为,并且在一些认定合同无效的理论和认定无效后处理的原则上仍存在很多分歧,法院针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判决意见和结果上也不能够完全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将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合同预期及最终责任承担,尤其在工程成本的确定、结算工程价款、赔偿损失以及工程款利息结算等方面会造成重大影响。如何对合同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理论和实务指导,是本文着重探讨和研究的地方。本文以一则案例入手,拟结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立足于工程法学的理论基点,结合实际,对于无效施工合同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做一些探讨,并对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市场上出现这些问题的“病灶”进行检讨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