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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习惯法并没有因为法治的现代化而消失,一些少数民族习惯法仍然根深蒂固,努力挖掘中国本土法治资源,继承与超越少数民族习惯法,转向传统的内向型法治,是中国法治的难题所在,也是中国法治的希望所在。本文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采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比较分析方法、田野考察方法等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外价值做了一番较为系统的探讨。第一部分对法治理论进行解读。首先,对法治的概念进行分析,指出法治即是良法之治,良法的获得不仅仅源于国家制定法,道德习惯也可以成为良法的渊源,为文章最后的结论作出理论铺垫。其次,对法治的实现路径进行探讨,分析了法治实现的三种途径即本土资源道路、法律移植道路及混合道路,并指出我国应该采用本土资源和法律移植的混合途径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法治本土资源中,少数民族习惯法不可缺失。第二部分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首先界定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并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比较,指出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人民在长期生活当中形成的成文或不成文的约束他们行为的习惯规范。其次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产生的历史原因及存在的现实理由进行了分析,指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有其深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理由。最后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身份和地位进行定位,指出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法的一种。第三部分讨论分析了少数民族习惯法存在的内在法的价值。指出少数民族习惯法天然存在法的一些基本价值,即法的秩序价值、效率价值、公平价值和正义价值。第四部分探讨分析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外在价值。指出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国家制定法中的补充价值、司法中的调整价值、守法中的教育价值及社会治理中的裁判价值。第五部分提出了提升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价值的具体措施。首先对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价值进行化解和取缔;其次是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第三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司法应用进行规范;最后对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法治化归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