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ji1986072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合同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非公示性和溯及力,系以罗马法上的优先权为原型,在性质上宜界定为法定优先权。然而,优先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溯及既往的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优先受偿之特性,与我国现行担保物权体系有所违和,损害不动产担保信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权利进行限制,包括限制其对抗主体、行使期间等。然而,无论是授权还是限权,法条制定者都仅着眼于社会需要,忽略了法律的体系性和基本理论,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标准混乱的现象。这就要求解释论予以调和。比较法上普遍呈现削减法定不动产优先权隐秘性和溯及力的趋势,增订登记公示程序,甚至直接转换成法定抵押权,剥夺其溯及力。但是繁琐的登记程序、缺乏溯及力,导致其保障承包人利益的目的难以实现,甚至成为休眠条款。所以本文认为,在这一点上比较法立法例和修法趋势并不具有借鉴意义,也就是说,本文并不否认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旧保持罗马法上法定优先权原型(非公示性+溯及力)。然而,法定优先权毕竟对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包括抵押权人)的利益有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即负外部效应。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以法律特殊规定适当削减其负外部效应不失为一种适当手段。针对发包人,为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地位的平等性,本文认为《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催告程序宜采“应当说”,要求承包人在工程价款债权清偿期届满后行使优先受偿权前履行催告程序,请求发包人履行原给付义务,并说明催告未果时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针对其他权利主体,在法律效果上,本文将法定六个月期间与保证期间严格区分,要求承包人在六个月内以执行物权的名义请求将标的物变价受偿,执行方式限于《合同法》286条规定的两种实现方式。限制性规定缩减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负外部效应,但从现行司法实践效果看,制度的内部法律效果——保障承包人和建筑工人利益——的实现也存在障碍。对此《解释二》修订了法定期间的起算点,增订了约定放弃权利效力的规定。修正后的法定期间起算点(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与民法上其他期间的起算理论具有一致性,将竣工结算过程中的期间不利益归属于发包人,也符合承包人优先权保障承包人的立法目的;缺陷在于容易受当事人主观意志影响,从而弱化甚至可能剥夺法定期间的限制性作用。为弥补这种不足,本文主张将“应当支付价款之日”界定为当事人初始约定的工程价款清偿期,既不能由当事人在竣工结算后任意更改付款日期,也不包括催告履行期间。尽量排除当事人意志对法定期间起算点的干扰,从而保护法定优先权法律效果及制度本身的法定性。司法解释为彰显对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规定损害债权人(建筑工人)利益的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行为无效。为实现其保障目的,本文认为在法律适用时,宜采事前调整方式和推定原则,推定放弃行为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仅当发包人证明建筑工人工资债权已经获得清偿或者可靠保障的,可以认定放弃行为有效。综上,对于我国现行规范层面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该从赋权和限权两个角度理解。赋权角度即为实现保障承包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吸取比较法立法例教训,不妨肯定我国现行规定,保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非公示性和溯及,使其具有现实意义,避免成为休眠条款;限权角度即为缩减其负外部效应,对限制性规定进行严格解释,规范其行使程序、方式和法定期限。以此,在符合法学理论的前提下,平衡各法律主体的利益,并增加法定优先权与我国现行担保物权体系的协调性。
其他文献
1目的通过对临床资料分析,探讨应用闭合复位轴向钉联合一枚与两枚空心钉内固定治疗SandersⅡ、Ⅲ型跟骨骨折的临床疗效对比,为优化增强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治疗跟骨骨折的固
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无线通信系统对作为其关键部件的天线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性能指标要求。为了同时覆盖原有的工作频段和5G新频段,天线应该具有更宽的工作频带。除此之外,天线还应具有低后瓣、稳定的增益,结构简单,高空间利用率和良好的远场辐射方向图等一系列优良的特性来满足需求。因此具有宽频带,稳定的增益和辐射方向图的天线也已成为了紧迫的研究课题。电磁偶极子天线由于其工作频带较宽,且具有良好的增益以及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人们在对主流话语关注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边缘人群话语的关注度。聚焦边缘,关注边缘人群话语,为边缘人群发声是每个话语分析者的责任。笔者结合了Halliday的系统功能语法和Fairclough的三维分析模式自建了分析框架,对所研究语料《24个比利》中具有反社会倾向人格的话语进行边缘话语分析。首先,笔者采用Halliday的系统功能语法作为分析工具,从及物性、语气和
水质模型是研究水环境模拟、预测和评价的重要方法,是进行水环境规划管理、水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的重要一环。本文从水质模型的研究综述出发,介绍了水质模型的发展历程和几种主要的非机理性水质模型及应用研究进展,认识到水环境系统中不确定性的客观事实和机理性水质模型在对我国水环境系统应用时的限制。目前国内水质模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内陆水域(河流、湖泊和水库等),针对海洋水质模型的研究较少,且已有的实际应用成果仍然
目的:观察DC-CIK过继细胞疗法(adoptive cell therapy,ACT)联合化疗在晚性胃腺癌的疗效及安全性。方法:采集2014年11月至2017年10月就诊于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的32例晚期胃腺癌患者外周血单个核细胞(peripheral blood mononuclear cell,PBMC),在体外诱导、培养出树突状细胞(dendritic cell,DC)和细胞因子诱导的杀
随着我国经济和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国民对铁路交通出行安全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道岔是铁路信号系统的关键基础设备,它的动作状态与列车安全出行、运输效率等密切相关。道岔及道岔转换设备发生故障的实际原因非常复杂,目前国内主要通过微机监测系统监测道岔动作的运行状态信息,由微机监测工作人员进行最初的道岔故障判断,维护人员在天窗时间根据现场情况进一步定位道岔故障。但该方法无法实时在线诊断,并在故障发生时不能准
近些年,随着养殖业的逐步发展,各省的养殖场数量都在增加,包含很多小型的或农牧民自家的小型养牛场,这类养牛场多数存在着一些卫生和防疫方面的欠缺,在养牛的同时还养犬、猫等动物,容易导致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新孢子虫病是养殖业中常见的寄生虫病,它普遍存在于全世界各个地区,对家畜的健康构成威胁,对养殖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新孢子虫(Neospora caninum)是一种分布范围很广的动物胞内原生寄生虫
本文探讨的问题是有限公司中强制盈余分配的判断标准。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之前,通说支持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进行强制盈余分配,但基础为何并无定论。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后,学界多认可强制盈余分配的基础系该解释第15条,却鲜见对其他可能之基础进行讨论。于此,本文首先对现行法上其他可能作为强制盈余分配的路径进行探讨。得出无论是《合同法》第45条、股东间协议亦或是公司章程,都不得作为强制盈余分
苦难是文学的母题之一。在儿童文学领域,对苦难的诉说经历了时代、观念、主题等方面的变化。新时期以前借用儿童弱势群体身份所具有的苦难实际完成对社会、政治等生活现实的批驳和反思的创作意图已经被“儿童本位”的现代儿童观打破,儿童本身的生存苦难和精神困境已经成为儿童文学创作者关注的焦点。但是在儿童文学研究界,对苦难的研究还停留在将其作为表现儿童成长“助燃剂”的粗浅论述,苦难自身之于儿童存在的形态、表现方式以
树木是生态环境的基础,是不可多得的宝藏,而树木文化更是不容忽视的。近年来,随着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们开始愈发重视树木及树木文化。徽州古村落随着时间的推移,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特色。本文选择黄山市8个古村落作为研究地,以其树木作为研究对象,重点通过研究树木文化总结出其特征。旨在挖掘出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要素为人们所利用,为树木文化应用提供参考意见;吸引更多的人去关注、研究、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