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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金融和贸易领域最主要的结算和支付方式,信用证交易以银行为中介弥补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信用关系的断裂和不平衡,极大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独立抽象原则是信用证机制存在的灵魂,也正是这一原则助长了信用证诈骗的日益盛行,为遏制信用证欺诈,各国在坚持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前提下,承认“欺诈例外”,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给予付款或承兑汇票,允许法院颁布禁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欺诈例外原则逐步确立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经济贸易组织,随着金融业的开放和经济贸易的深入发展,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将更为严重,为此,本文在研究欺诈例外原则和分析信用证欺诈的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个人见解,以期更好的处理我国的信用证欺诈案件。 本篇研究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绪论,介绍了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和信用证欺诈,为下文做出了相关基础知识的介绍;第二章是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的概述,主要介绍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特征、建立的理论基础、欺诈例外原则确立的必要性,以及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关系;第三章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详述了《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对欺诈例外的规定及我国对此原则的有关规定,对欺诈例外原则中的欺诈的认定及欺诈例外适用的条件及程序;第四章研究了欺诈例外原则与银行有关的问题,包括银行适用欺诈例外的条件,跟单信用证下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及在可能存在欺诈时银行如何应对;第五章研究法院的禁付令,指出禁付令的实质,比较与相关概念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