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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水资源污染难以控制,防治工作总是得不到想要的效果,主要原因是因为水资源本身具有流动性,转移性,一个地方的污染,往往会随着水流转移到其他区域,这也是本文的提到的跨区域水资源污染——从一个区域扩展到另一个区域。我国传统的区域概念主要指的是行政区域,本文所指的跨区域主要指跨省、市、县,文章首先论述了跨区域水资源污染的概念以及目前我国的现状,从现状中能够看出,我国跨区域水资源污染的现状不容乐观,治理工作难度较大,跨区域水资源污染防治要以行政区域为单位,以整体为原则,各个区域相互作用,才能达到预想的治理效果。其次介绍了美国和德国的跨区域水资源法律制度以及治理的实践,从国外的经验能看出,跨区域水资源污染治理要以系统整体的法律体系为基础,以充裕的资金为保障进行,同时在治理过程中的权力明确也是至关重要的。再次进一步分析了我国跨区域水资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跨区域水资源污染法律制度立法缺乏系统性,执法缺乏权威性,在管理制度方面,各部门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治理工作难以进行,在以区域管理制度为基础的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免会出现地方政府关系难以协调,为各自利益牺牲环境的情况,这些都是我国跨区域水资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之前提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跨区域水资源污染法律制度的完善要以有一个系统的法律作为基础,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流域法,提高流域机构的执法地位,使其真正的发挥其作用,同时针对目前地区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机制来协调,从根本上抑制为了自身利益牺牲环境的现象。综上所述,跨区域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是我国水资源污染防治中的难点和重点,加大对跨区域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的力度,是水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国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20多年里,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只是对于目前存在的立法上、执法上、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都还存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跨区域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在实践中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