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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公司法出台,使得公司法人的创设更加便利。但公司法所秉承的“有限责任”理念在公司行为的发展过程中,体现出很多重大的缺陷和不足。公司往往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刻的学理反思。近几年,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在反思的进路上有所创见;但多纠缠于道德、伦理责任的范畴,不免使反思缺乏深度。有必要挣脱现有研究进路的束缚,在公司治理的层面上论证“公司社会责任”法规范层面上的正当、可欲。对公司社会责任持否定态度者理由大多是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过于模糊、抽象,且义务对象无法加以确定,欠缺操作性。因此,有必要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即承担责任的范围限定在中小股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社区,至于公司的公益责任应认为是一种道德倡导,而不是由法律来强行规范的部分。具体到实现路径,在外部治理层面,可以吸收职工、债权人、社区居民、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以独立董事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创设了社区听证制度;在内部治理层面,可以引进信息披露制度、职工持股参与、社会责任会计方法。至于公司利益相关群体诉权上的保障,可以引入信托诉讼模式,并将之与NGO结合,更好的督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用以回报社会提供给企业的生存资源和发展条件,弥补企业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消极后果,从而逐步使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得以协调并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