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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拘则拘,能长则长,这是在我司法实践中拘留应用的过程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在侦查人员看来也是理所当然的。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文关怀,往往仅仅将其看作是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专政的对象。这样的制度、这样的理念引发了我国拘留制度林林种种的问题。随着法治的开展,随着人权保障的重要性越来越为世人所认可和接受,笔者以为在拘留乃至整个强制措施体系中,都应当人文精神作为制度设计的灯塔,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尊重,表达对被告人的关怀,因为他们也是“人”,是这个社会的组成部分。执法者的权利本位思想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从“学而优则仕”,到“父母官”的说法,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这种理念反映在刑事司法领域就表现为,执法人员滥用自己的权利,对法律作扩大化解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被忽视,被随意处理。从人的本性来讲,他们同样渴望被尊重,享有其应有的权利。权力本位思想使得诉讼中打击的职能被过分强调,而保护的环节相对薄弱,从而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人文精神无法得到落实。笔者提出在人文精神视野下构建拘留制度,试图实现在拘留等强制措施施行的过程中,实现对人的价值、命运的关切、维护与完善,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尊重。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回答了什么是人文精神?人文精神的本质是什么?它的特征又是什么?阐述了人文精神与法治、人文精神与刑事诉讼以及人文精神与正当程序的关系,从而引出需把人文精神看作我国刑事拘留制度设计的指引。文章第二部分是以姚成功案件作为引子,指出我国拘留制度存在的问题,既有制度层面,也是实践层面的包括拘留决定的秘密性、期限延长的随意性以及决定机构的非中立性等问题,进一步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笔者以为既有理念原因,比如有罪推定;也有制度原因,比如替代性措施匮乏,等等。文章第三部分是域外制度比较研究,主要考察了德国、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相关制度,他们关于拘留性质的定位以及司法审查制度,笔者以为都可以加以移植。文章第四部分回应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在确立人道性、程序性以及比例原则等的基础上进行制度构建,实现人文精神为指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