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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气候变暖、能源紧缺,北极大面积区域内丰富的资源包括航道、石油、天然气、矿业和渔业等,对世界各国来说都有着巨大的价值。虽然北极的陆地部分已经被俄罗斯、美国、加拿大、丹麦、挪威、芬兰、冰岛和瑞典等八个环北极国家占为领土,但是争夺北极的“战争”并没有因此而结束,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中国海洋大学极地问题专家郭培清看来,北极的主体是一片由主权国家领土环绕的海洋,因此,北极问题实质上是海洋问题。虽然这样,但是,笔者认为北极海域地理、政治形势复杂,有关海洋资源开发的法律不能简单的适用于解决北极资源开发的争端。目前,北极地区的国际法律制度包括两个层次:多边和双边两个层面。其中,多边层面中亦分为两部分,一部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是全球范围内解决海洋纠纷的首要国际公约。对全球范围内的海洋主权争端、海洋资源管理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正是由于这种宽泛的作用,使得其不能精确的对北极资源开发做出具体的指导和裁决。另一部分是多边条约,如1920年的《斯瓦尔巴群岛条约》(又称《斯匹兹卑尔伯根群岛条约》),是迄今为止关于北极的重要的政府间多边条约。但是,《斯瓦尔巴群岛条约》涉及的土地范围却仅仅限于斯瓦尔巴群岛(又称斯匹次卑尔根群岛),过于局限的地理范围使得它在北极资源开发中发挥的作用受到限制。另外是双边层面。如1988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的《北极合作协议》等。相比较《南极条约》对于南极的多方限定,北极资源开发的法律体制并不十分健全。针对上述情形,亟待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用于解决北极资源开发的法律问题。这种法律机制应该是多边和双边相结合的共同开发的法律机制。然而,北极没有多边共同开发法律制度,既有的双边共同开发又存在一些缺陷。因此,北极资源开发中,建立多边共同开发法律制度十分必要,同时,双边共同开发的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中国虽然在北极没有领土或者边境线,但是,中国亦在寻求参与北极资源的共同开发,同样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注意。在建立北极资源开发法律机制的过程中,中国更应该以负责大国的姿态积极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