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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前言部分,概括介绍了中止犯的本质及中止犯成立条件研究的必要性,阐明了本文论述的理论价值和写作目的。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关于中止犯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关于中止犯的概念、立法沿革和现状,奠定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关于中止犯本质的探讨,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学说争论,包括基于客观主义的学说、基于主观主义的学说和基于折中主义的学说,通过比较发现其中各自的优缺点,其次介绍了我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情况,最后笔者通过对中外学说观点的评述得出自己的观点。第三章阐述了中止犯成立的时间条件问题,通过讨论中止犯能否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实行后阶段成立的问题,来明晰中止犯成立的时间范围。第四章介绍了中止犯成立的主观条件,主要从任意性和彻底性两方面入手,经过对现有任意性理论的探析,笔者认为应当立足于行为人的主观感知,只要行为人没有感到受到障碍阻却而停止下来,就具有任意性。彻底性则是对任意性的补充和理论延伸。第五章讨论了成立中止犯需要具备的客观要素,从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两方面来考量。中止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做出了真挚的努力,而结果未发生也不必然是中止犯成立的必备要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论部分,对全文内容做了概括性的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