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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及实践中一向重视对单个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但始终弱视对它们间内在关系的深入关注与合理应用,继而成为诸多相关重要理论争议和实践困境的重要症结。譬如,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关系、刑法解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位阶、社会危害性能否为犯罪成立的评价根据、刑法适用是合法优先还是合理优先等等之“永无共识”性争议,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缘于对刑法基本原则间内在关系的弱视甚至误区。本文以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三大基本原则为例对刑法基本原则间内在关系展开深入系统探究,以企解开诸多刑法理论上和实践中在本视点上的重要争议症结,并推动理论和实践对刑法基本原则间内在关系的深入关注与合理应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法基本原则内在关系之逻辑前提”,是全文展开的逻辑基础,主要梳理了对刑法基本原则内在关系展开研究所需首先确立的基本概念和作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基本原则种类问题。刑法基本原则作为体现刑事法治精神及理念,贯穿整个刑法规范并指导、制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深入剖析其内在关系的基础。基于不同国家立法体制、法律文化等的差异,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种类上有所不同。本文因为解决我国的问题而仅以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三大基本原则为视角,对我国立法、司法和理论层面上的刑法基本原则间内在关系问题展开深入系统探究。第二部分“刑法基本原则内在关系之理论解读”,是全文的重要基础理论部分,主要剖析了刑法基本原则内在关系的具体内容、理论基础及刑法要求。其中,刑法基本原则内在关系在具体内容上表现为,各原则之刑法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轻重之分,而且,其彼此之间具有内容的互补性,是相互关联的有机统一体,任一原则都无法离开其他原则独立运作。从其理论基础来看,彼此关联、有机统一的内在关系不仅符合系统论中的整体性思想,而且与法典化的体系性要求相一致。基于这一内在关系,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应当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之法,是需要综合刑法总分则予以体系性适用之法;且在刑法体系内部,合法性以合理性为内容,表现为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有机统一。第三部分“忽视刑法基本原则内在关系之困境考察”,是论文的问题考察部分,着重考察了理论上和实践中弱视刑法基本原则间内在关系所带来的理论争议和实践困境。主要包括: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之间是否存在冲突,以及由此决定的其实质侧面的实现方式,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同时,依据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位阶关系的不同,也形成了彼此对立的两种观点。犯罪成立评价过程中,社会危害性也因其是否具有规范性而备受争论。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如许霆案等合法与合理分离的现象也不时发生。如此争议与困境,从根本上来说,都源于对刑法基本原则之间彼此关联、有机统一内在关系的弱视,从而造成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形式与实质、合法与合理之间的彼此分离。第四部分“基于刑法基本原则间内在关系之困境破解”,是论文的解决问题部分,主要针对前文问题并基于刑法基本原则内在关系基本原理,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刑法基本原则内在关系下,形式与实质、合法与合理之间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同时满足其要求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此要求下,罪刑法定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应是统一的,保证各侧面独立的司法实现路径是当然选择。刑法解释过程中,应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结合起来,人权保障是两者结合的前提,特定理念与方法的构建是关键。犯罪成立评价中,既要通过“以刑制罪”来发挥社会危害性的定罪意义,又要固守犯罪构成要件标准,实现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定罪量刑活动中,合法与合理的共同满足离不开对刑法总分则的综合适用,离不开实质解释及价值判断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