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善意取得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2007年10月1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开始实施,自此我国正式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可谓民法发展之重大突破。其中对遗失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已有定论,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立法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这无疑是我国《物权法》的一大缺憾,也是我国物权立法水平与世界先进立法之间的差距所在。所以探讨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在我国法律上的可能性是本文目的所在。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对赃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态度大体分为彻底否定、限制区分、绝对肯定三种立法模式。这三种模式又分别以物的静态安全,物的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的兼顾,物的动态安全三种价值为支撑。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史以来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立法文件与司法实践的整理得知,我国目前对赃物的处理采取的是彻底否定主义的立法模式。但是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发现,持限制区分主义立法思想的国家占大多数;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的是绝对肯定主义立法模式;而彻底否定主义立法模式正在走向消亡。我国自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已近二十年,彻底否定主义立法模式早已不适合我国发展的实际需要,那么我国在未来物权立法中对赃物善意取得究竟该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呢?立法应该既符合国情又高瞻远瞩,限制区分主义立法模式虽是中庸之道,但是其制度设计过于复杂,既难以实践操作,又难以做到结果公平,故不主张,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应采取绝对肯定主义立法模式,保障物的动态安全,才是完善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最佳选择。笔者在本文中广泛运用了比较研究、历史研究、价值分析等法学方法推进科研进程,并辅助于一些典型案例,统计数据以力求全面地对论点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