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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形式,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频发的一种犯罪,由于诈骗罪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性,使得这种犯罪形式的影响恶劣,不仅不利于保护他人的财产利益而且破坏了社会的团结和稳定。自古我国就有诈骗罪的规定,尽管罪名没有变更但是诈骗罪的犯罪形式、犯罪形态都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通讯技术的更新换代发生了变化。从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开始我国就注重打击诈骗犯罪行为,现行的《刑法》和相关的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诈骗罪的认定和刑罚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诈骗犯罪行为,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并且诈骗的形式不断发生变化,也使得实践中诈骗罪的认定难度增加,不利于形成统一的关于打击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笔者针对诈骗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进一步分析诈骗罪涉及的若干问题,在发现诈骗罪不完善之处的同时,也对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和看法,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诈骗罪的立法规定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发展。根据文章篇幅和论述要求,本文主要分为五个主要的问题:第一部分为绪论,对本文的研究目的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通过对国内及国外关于诈骗罪问题的研究以及借鉴、参考学者的理论,介绍了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诈骗罪的概述,对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特征进行阐述,对诈骗罪的一些问题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了解;第三部分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主要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受害人的“自愿”和“不作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这三个学界争议的焦点进行讨论,在了解和分析相关的理论观点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看法,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进行认定;第四部分特殊类型的诈骗行为及特殊类型的诈骗罪,主要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金融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进行分析,对这些罪名与诈骗罪的异同进行探讨;第五部分诈骗罪立法的完善,主要针对诈骗罪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罪状表述和法定刑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