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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股市大幅波动后,中国证监会希望资本市场恢复融资作用,着手提高IPO审核效率,降低企业上市排队的时间和成本。根据统计,2015年A股231家企业上市,2016年269家企业上市,2017年376家企业上市。伴随着IPO提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涌入A股市场。在证券市场迅速扩容的同时,退出者却寥寥无几。根据统计,自2001年水仙电器被强制退市以来,沪深股市共计90多家企业退市,相较于沪深股市共计3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庞大体量,退市数量微不足道。与发达国家主板市场数以千计的上市公司退市数量相比,差距甚远。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历经三十年的发展,始终以被动退市制度为主,忽视主动退市制度的发展。直至近几年,关于健全主动退市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殊不知域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主动退市是普遍现象,主动退市率远高于被动退市率。我国上市公司退市还存在一些“特殊现象”,譬如上市公司股票被采取风险警示措施反而能使股票价格飞涨,连续亏损多年的上市公司能够通过“朋友赠与”和变卖资产等方式始终屹立于证券市场。这一系列现象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退市制度并未发挥实质作用。退市制度“束之高阁”导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只进不出”的异常情况,长此以往,必然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着眼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发展现状及退市制度存在的不足,力求探讨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为避免文章内容过于宽泛,笔者择之以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为切入点,全文围绕这两个方面从提出问题到解决问题层层递进,以期对退市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第一部分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现状分析。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以此引出论文主题;其次介绍我国退市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回顾历史总结我国退市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行政化色彩浓郁、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换言之,退市制度市场化程度较低;最后,详细阐述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理论分析。利用数据和图表分析出上市公司存在退市数量少、退市率低;被动退市情形集中,主动退市情况少等实践概况。进而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从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两个方面具体分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退市标准不完善主要体现为:经营业绩标准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经营状况;股权分布要求不统一;欺诈发行、重大违法的界定不清晰等。退市程序不健全表现为:强制退市程序复杂,上市公司退市效率低;主动退市审核程序严格,又缺乏事后监督;恢复退市标准较低阻却退市程序。第三部分介绍域外著名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并与我国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进行比较,概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的特点: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程序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东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标准注重量化标准与非量化标准相结合,便于实际执行。第四部分对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提出建议。首先就近期证监会发布的《就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和两大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解析,与现有退市制度进行对比,明确意见修改内容和有待改进之处,在此基础上,从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两个层面对完善退市制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