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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问题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主要因素之一。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发展民间环保组织是保护环境、实现公众参与的一种有效途径。目前,几乎所有工业发达国家在许多重大环境保护运动和环境保护工作中,都离不开民间环保组织的参与。我国民间环保组织以其对环境保护的热情和积极行动,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相对于民间环保组织比较发达的国家,约束和规范我国民间环保组织生长发育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目前我国只有很少一部分民间环保组织在官方正式登记注册,众多民间环保草根组织游离于登记制度之外,甚至得不到法律的承认而处于非法地位,法律地位的缺失使其难以真正享有作为公益性组织应有的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因此,要培育和鼓励环保意识,就必然要赋予民间环保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本文选取我国与国外民间环保组织比较发达的国家,选取民间环保组织主体资格制度的取得、权利义务的设定、税收优惠以及外部监督等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和评析,并借鉴国际非政府环保组织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理论,试对完善我国民间环保组织法律规制的步骤、途径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