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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对农地抵押采取了二元化立法模式,即允许“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而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权利抵押予以禁止。该权利的用益物权属性追求“物尽其用”,因此要求权利能够自由处分,而这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同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试点过程中,系列地方政策已突破法律限制,并代替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予以规制,而因其不稳定性影响交易双方的合理预期,降低抵押积极性。本文试图在阐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必要性的基础上,分析其法律规制的现状与问题,同时参考各地抵押实践,寻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途径,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资产化、资本化、财富化的实现。本文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必要性。本文认为,其必要性体现在:抵押是发挥该权利用益物权价值的应有之义,是农业生产融资的现实需求,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农村城市化的内在动力。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设立排除障碍,并保障其实现。 第二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规制的检讨。我国现行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采取二元化立法模式,然而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已丧失现实适用性,同时存在诸多问题。而中央与地方政策不仅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且利于权利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因此本文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已不再适应实践的需要,应尽快予以完善。 第三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的评析。本文认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践中,主要有直接抵押、反担保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等三种模式,且均以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前提,以流转中介组织为基础,助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设立与实现。然而由于其以政策规范为运行基础,抵押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从立法上予以解决。 第四部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本文认为,应当首先立足于我国流转实践,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抵押交易市场,明确抵押设立与实现规制。同时应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抵押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承包地逐渐褪去生存保障性质,使农民真正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真正成为农民增收致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