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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机动车辆数目迅速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因此埋下了隐患。面对逐渐增多的交通事故案件,不仅广大人民的权益受到威胁,而且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鉴于此,在1997年的《刑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交通肇事中可能存在的情况,包括肇事者逃逸、被害人死亡、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等作出了规定,但这些内容一方面具有原则性,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个案又会出现不同的情况,而办案人员对于相同的情况也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就使交通事故的处理出现了不尽相同的结果。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对交通肇事中可能所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完善。而本文以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尝试从徐某和王某在交通肇事后所采取的移置逃逸行为与杜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由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并对其中存在的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小的影响,和交通肇事中存在的共犯情形进行论述,进而明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期文中观点于司法实践有益。本文主要有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案件的情况,阐述处理该案中所出现的分歧及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从法理的角度对该案所呈现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首先,笔者提出对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应具备的条件,并对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因交通肇事行为转化的故意杀人罪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的相似点作出分析,并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作出对二者的区分;其次,笔者阐述多因一果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不同的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会有不同的影响,故存在有不同的情形,因此,应当对介入因素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所起到的作用力大小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够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作出正确的判断;最后,笔者针对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条件进行分析,并论述了交通肇事共犯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第三部分:综合上述的法理分析,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得出研究结论,包括交通肇事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和交通肇事共犯存在的各种不同情况;此外,在本部分,笔者还针对案件事实,分析了徐某和王某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第四部分:从以上的论述中得出本案的研究启示,针对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罪名;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要做到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