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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基层司法机关办理的金融类刑事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比不低。关于合同诈骗罪,虽然刑法法条已对该罪名行为特征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合同诈骗案件中因为存在着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导致不少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着刑民交错情况。但目前对刑民关系的认识和理解尚未取得统一,不同观点之间的立场差异甚大,导致这些刑民交错问题的理解和处理也各不相同,不但影响着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甚至影响了罪与非罪的认定。因此,本文首先在第一章节提出了合同诈骗案件中刑民交错的三种主要类型,引出本文探讨之内容:一、合同效力与合同诈骗罪的交错,该类交错主要涉及二个方面的问题,合同效力能否拘束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能否拘束合同效力;二、民法强制保护制度与合同诈骗罪的交错,该类交错主要是作为民法强制保护制度的表见代理及善意取得制度能否拘束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即两者能否共存;三、民事判决与合同诈骗罪的交错,该类交错主要涉及二个方面的问题,判决行为人胜诉的民事判决能否拘束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以及判决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民事判决能否拘束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鉴于刑法和民法的关系处理是分析、判断合同诈骗案件中刑民交错问题首先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为了更好分析和阐述上述三种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刑民交错类型,本文在第二章节对刑民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在分别展示和陈述“刑法独立性说”、“刑法绝对从属性说”、“刑法相对独立性说”与“刑法相对从属性说”四种理论学说的基础上,选取了“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作为本文刑民关系基本立场及理论陈述基础。“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以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为基础,认为关于刑法的介入应当以刑法与民法规范保护目的是否一致作为区分标准:在两者一致的场合,民法上的肯定性评价必然构成刑法上的肯定性评价,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不必然导致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此时刑法绝对从属民法;在两者不一致的场合,刑法的介入和适用具有独立性,此时刑法从属性应进行相对解释。并且需要注意,民法上的肯定性评价应当为实质而非形式上的肯定性评价。在提出问题、陈述本文关于刑民关系的基本立场之后,在随后的三个章节中,本文以“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为基础,对上述三种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刑民交错类型进行了完整的分析和陈述。在本文第三章节合同效力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中,本文在第一部分对合同效力能否拘束合同诈骗罪认定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运用“刑法相对从属性说”的理论并结合相关民法原理具体对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能否拘束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在该章节的第二部分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能否拘束合同效力的讨论中,本文首先展示了关于该问题不同司法判例和理论观点,这些理论观点概括起来包括“合同无效说”、“合同有效说”、“合同可撤销说”以及“合同效力折中说”,其次,在展示各种不同理论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运用“刑法相对从属性说”对合同诈骗罪涉及的合同在民法上可能导致的不同合同效力情形进行了分析和说明。该章节最终得出如下结论:一、在合同效力能否拘束合同诈骗罪认定的问题上,实质合法、有效的合同能够阻却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合同效力存在负面情形的时候行为可能在具有“一般违法性”的同时还具备了“可罚的违法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行为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关于合同诈骗罪能否拘束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上,首先,应当区分合同不同阶段,其次,如系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诈骗行为,则涉案合同效力必定存有问题,但适用何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在本文第四章节民法强制保护制度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中,本文在第一部分解释了何谓民法强制保护制度,并对作为债权保护制度的表见代理制度和作为物权保护制度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构成及制度意义做了简要说明,在本章节第二部分,本文首先设计了二个案例,通过案例展示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于民法强制保护制度能否拘束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不同观点和看法,接着本文运用“刑法相对从属性说”对民法强制保护制度能否影响刑事违法性认定做出了分析和说明,另外考虑到理论陈述的完整性,本文还在该章节后续部分对被害人认定对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影响及行为人是否存在想象竞合的问题做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该章节最终得出如下结论:民法强制保护制度不阻却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且因两者调整内容与规范保护目的不同,可以共存,当然此类情形下行为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可能与其他犯罪行为存在想象竞合,需要具体判断。在本文第五章节民事判决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中,本文在第一部分讨论了判决行为人胜诉的民事判决能否拘束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在这一问题的讨论中,本文首先展示了对该问题不同的认识观点,接着本文运用“刑法相对从属性说”分析了胜诉判决是否构成民法上的肯定性评价,随后,本文讨论了胜诉判决能否阻却刑事责任追究;在这一章节第二部分中,本文讨论了判决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民事判决能否拘束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在这一部分的讨论中,本文首先展示了司法实践案例及进行了主流观点介绍,接着运用“刑法相对从属性说”对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了再理解和说明。本章节最终得出如下结论:一、合同诈骗案件中,判决行为人胜诉的民事判决在民法上不构成实质合法、有效的判决,民法上应为否定性评价,同时也不能阻却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能阻却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二、合同诈骗案件中,判决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民事判决不阻却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具有“一般违法性”的同时还具备了“可罚的违法性”,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刑事责任的追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在第六章节结束语中,本文归纳总结了“刑法相对从属性说”对各讨论主题的意义及由此得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