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的宪法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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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环境问题已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规范人类行为,是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现状的有力措施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全局性和根本性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对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是最为基本的依据,所以从宪法的视角研究环境保护对于解决环境问题,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文章对环境的宪法保护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阐述环境的宪法保护的基础,以此证明环境的宪法保护有其存在的必然价值;其次,在坚实的理论基础的支撑下,文章对我国环境的宪法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和分析,指出我国环境的宪法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而言,环境保护已成为宪法理念赋予当代国家的一种新使命,为人民营创一个舒适的自然和文化环境已成为宪法理念在当代的新展开,但我国现行宪法从理念上过分强调国家权力和义务,未将环境权纳入到公民基本权利中,也没有将强调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上升到宪法位阶;我国宪法中只规定国家环境保护职责,忽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在宪法中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和环境保护义务,未给予其合宪地位;政府作为“共有财产”的委托管理者,理应承担环境保护的重任,但我国宪法在此方面的规定还尚显不足。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环境的宪法保护亟待完善。为此,文章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了国外环境的宪法保护发展现状,通过世界各国环境的宪法保护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国外环境的宪法保护大致有两种模式,即在宪法中确立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规定公民的环境权,这为我国环境的宪法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积极经验。最后,文章指出,坚持“可持续发展”意在追求经济繁荣、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三者的协调发展,所以应在宪法总纲中增加“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实现人类最大利益的发展;给予公众环境权和环境保护义务相应的宪法地位,在宪法中增加“环境权”和“环境保护义务”条款,保护公民在健康的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和调动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完善国家环境保护职责,提高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效率,规范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权,从宪法上给予基本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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