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写作的学术目的在于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探究影响各国参加全球性公共问题领域内国际合作的因素。作者认为,当国际公共问题领域内集体利益本身不足以吸引各国顺利达成新的协议和制度并促成有效国际合作时,100多个成员组成的国际社会在试图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中,总是遵循着奥尔森所说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行事,即在全球性公共问题上,一国是否参与新的国际制度,很大程度取决于公共利益之外的选择性激励因素和能够获得的非集体性收益的多少。如果新的国际制度不能为单个成员提供这种额外收益(或单独施加惩罚),那么整个国际社会在这一领域就会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国际公共物品就很难被提供。这一点是由公共物品“联合供给”和“联合消费”以及国家行为体理性、自利的特性所决定的。
文章以国际社会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所进行的旷日持久的国际谈判和所达成的《京都议定书》为例,分析了各方在控制本国温室气体排放上所承受的巨大成本和《京都议定书》在减缓气候变暖这一国际公共利益上所能实现的有限成效,以及议定书这一气候变化领域新的国际制度为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前苏联、东欧国家等不同类型的缔约方所提供的额外收益(选择性收益),论证了选择性激励因素和非集体性的收益对各国参与公共问题领域内国际制度的重要影响作用。文章以美国退出议定书、俄罗斯的长期犹豫和最后批准、一些发展中国家要求主动减排以换取加入排放贸易体系以及欧盟、77国加中国集团、日本等缔约方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立场为论据,进一步证实了文章开始提出的假设,即当集体利益不足以补偿个体参与集体行动需支付的成本时,吸引一国参与新国际制度的因素往往是面对个体的非集体性收益,而不仅仅是国际公共福利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