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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的矿产资源,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开采也日益加剧。同时,我们也看到伴随经济的发展,由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现象也愈来愈严重。在此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大量土地被占用,矿区周围水体被污染,地下水均衡系统被打破,地貌景观被改变,并引发地面塌陷,山体开裂、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矿区环境和当地人民群众带来极大危害。因此矿山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获取利润的同时必须重视环境问题。但是,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而且由于我国现行矿产开采行政管理体制的混乱,矿山企业往往置矿区的环境保护于不顾,其环境责任的履行也就更多的变成了一种口号。而且由于环境责任实施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企业对其环境责任的履行不尽人意。为此我们应该从立法上明确矿山企业的环境责任,建立信息披露、激励引导等实施机制促使矿山企业全面履行其环境责任。本文以“矿山企业环境责任研究”为题,来诠释矿山企业环境责任的应有之义,构建一系列实施及监督机制促使矿山企业承担其应尽的环境责任。第一部分,以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关系的界定为突破口对矿山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深入分析,把矿山企业环境责任的性质定义为第一性义务,以区别于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意义上的责任,并且将其内涵理解为法定责任(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道德义务)的融合。还阐述了矿山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伦理观的理论基础、矿产资源稀缺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人”理论。第二部分,叙述矿山企业的环境责任的现状,总结现行法律法规的漏洞和不足,总结现行制度的缺陷以及一些必要制度的缺失,并分析了其原因。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矿山企业环境责任的建议,分别从立法模式、责任内容等方面作了阐述。最后一部分,从源头到末端构建一些具体可行的实现机制保障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其环境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