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截留贿赂即俗称的“黑吃黑”,就是指违背行贿人的意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处于自己控制下的财物予以全部或部分扣留的行为。这种隐蔽性极强的行为加大了司法部门的查处难度,对此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否有刑事打击的必要,成为学界热议的问题。“截贿”行为一般与贿赂犯罪相伴而生,如果不予以打击,会助长此类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使得贿赂犯罪的查处更加困难,阻碍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只有明确“截贿”行为的特征、截留贿赂财物的性质以及其与相关贿赂犯罪的关系,才能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同时,因截留款物的特殊性,必须对“截贿”中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予以讨论说明,才能更好的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具体而言,本文共有四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主要是“截贿”行为问题的引出以及对“截贿”行为的刑事打击必要性和特征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对司法实务当中处理“截贿”行为的裁判案例进行分析梳理,总结出四种处理“截贿”行为,即:一是认定为介绍贿赂罪的情形;二是认定为诈骗罪的情形;三是认定为受贿罪情形,四是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情形。之后通过对“截贿”行为进行分析,认为此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刑事打击。随后对其特征进行分析,认为其有以下特征:一是“截贿”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二是“截贿”犯罪的主体是介绍贿赂人;三是“截贿”犯罪客观上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四是“截贿”犯罪主观上出于故意。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截贿”与相关贿赂犯罪,认为“截贿”与相关贿赂犯罪既有相似处,也有不同,应具体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刑民关系论的视角进一步分析“截贿”行为。因截留的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物,故对于行为人将该款项进行截留的行为能否构成侵占罪或诈骗罪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从法秩序的角度进行探讨,讨论民法上不受保护的不法原因给付物,刑法能否予以保护。随后,从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关于财产的概念存在三种学说,即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与法律经济财产说。第四部分提出“截贿”行为的处理建议。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认定为诈骗罪时,包括无能力介绍贿赂、有能力但未实施介绍贿赂以及虚假二次委托非法占有财物三种处理模式。二是认定为侵占时,包括介绍贿赂未实现但拒不交还财物、中间起意截留部分或全部财物以及“收后少送”占有款项三种。同时,因诈骗罪和侵占罪对数额又存在要求,故对截留的款项如何具体处理,对不同犯罪人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也进行了划分。只有准确界定不同类型的“截贿”行为,准确定性,才能精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更好地维护司法统一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