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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我国的减刑制度经历了七八十年的历史,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将减刑制度吸纳到刑法当中,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减刑制度的立法,成为狱内服刑人员期待早日回归社会的希望和重要途径,也被刑罚执行机关作为调动服刑人员改造积极性的一种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的减刑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刑法、监狱法、有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到刑罚执行机关制定的制度文件而构成的不同效力等级、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体系。现行刑法总则对减刑制度从刑法典的高度做了规定,它明确了减刑的对象、可以减刑的条件、应当减刑的条件、程序以及减刑的限度。监狱法颁布实施于现行刑法之前,在减刑制度的具体规定方面与刑法的规定虽然略有不同,但并不矛盾。为了更好的适用刑法和监狱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和监狱法有关减刑制度的有关条款又进一步给予了解释,从而使刑罚执行机关进一步统一了认识。各监狱系统紧密围绕上位法和上级机关的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了《罪犯计分考核规定》、《关于对罪犯减刑、假释依据奖励的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使减刑工作的过程和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我国刑罚执行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化轨道。 我国减刑制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而且与我国的刑事政策基本一致,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相结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同时,我国的减刑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坚实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减刑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教育刑论、刑罚个别化思想、刑法谦抑主义的影响,这些理论成为减刑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据,而在这三者当中,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根本性。笔者基本认同刑罚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犯罪人,防卫社会免遭侵害的观点,基于这种观点,减刑适用的真正根据应当在于罪犯没有人身危险性或再犯罪可能性。 然而,如果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理论视角,重新对我国的减刑制度的规定及其刑罚实践进行审视,不难发现,两者并不十分协调,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减刑条件具有明显的客观主义倾向,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解释不合理。也就是说,无论是悔改表现还立功表现,都偏重于行为本身及其效果,而忽视了对行为人本身及其主观思想方面的考查,过于片面。尤其是对确有悔改表现的解释当中规定“认罪服法”有失公允,有擅权之嫌。 2、减刑比例制不科学。在不突破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界限的条件下,减刑的比例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执行不统一,有泛滥之势。 3、减刑作为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奖励制度不妥。减刑作为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一种奖励手段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了许多保贵经验,但随着社会和刑罚理论的发展,减刑作为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一种奖励手段与我国的刑罚目的不相一致,存在许多弊端,已越来越不适应特殊预防和社会保护的需要。 4、作为对罪犯减刑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日常考核制度存在局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中)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然而,从改造罪犯的实际来看,监狱日常考核制度在细化最高法解释并与其精神相一致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5、没有把人身危险性(再犯罪可能性)的考量摆在减刑制度当中的突出重要位置。减刑制度当中虽有对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在减刑幅度考量上有所体现,但从刑罚目的的实现来看,把人身危险性的考察放在这样的一个地位上与当前保护社会的需要还远不适应。 针对减刑制度存在的弊端,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使之更加符合监狱改造罪犯的实际。 2、对作为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司法解释四个项目中的“认罪服法”项删除。 3、从立法上严格减刑制度,抑制减刑适用泛滥之趋势,扩大假释的适用。 4、考虑将人身危险性的降低与消除纳入刑法条款和法院裁量减刑的视野,从立法上为进一步实现刑罚目的创造条件。 近几年,“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已成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总体目标,全国监狱系统也在积极探索监狱、罪犯的科学分类,研究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体系、再犯罪预测等工作,不久的将来,减刑制度将有可能从对罪犯改造行为的考核转变为对罪犯行为和犯罪人并重的改造质量考核模式,进而从刑罚执行层面,建立一套全新的罪犯减刑制度的适用模式,推动我国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并促进我国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等关于减刑规定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我国的减刑制度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和具体的法律事实依据,虽然还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在法律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界的努力下,减刑制度一定会得到逐步的发展和完善,理论和实践也必然会达到很好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