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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跨国投资在数额与规模上的迅猛增长,投资争议的起因越来越复杂,投资争议所涉及的当事方也越来越多元化,种种因素导致了国际投资争端越来越频繁和复杂的趋势。目前国际上最具有代表性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各有其管辖范围、相当优势,应用多年也出现了诸多弊病,因此更加统一有效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为实践所迫切要求。本文通过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和ICSID机制各自的优势和缺陷,并进一步比较分析两种机制,突出其彼此可以借鉴的地方。由此也给“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提供些许方向。本文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交代了本文的问题背景与研究思路。处在不断复杂化的国家投资争端解决大环境下,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桎梏于其原有体系之内,弊病重重,本文意图通过对该两大机制的比较分析,综合其各自优势与缺陷,对现有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改进性建议。第二部分集中介绍了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与缺陷。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争端解决高效合理、多元化的争端解决办法并重视非司法方式、创新设立上诉机制、执行程度强制有力等优势,但也存在磋商程序中DSB不享有第三方加入决定权、中期审议减缓专家组程序、专家组非专职及任务繁重、上诉机制审查受限、执行中缺少金钱补偿等缺陷。第三部分概括介绍了 ICSID机制的优势与缺陷。ICSID具有建立了去本土化的体系、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下的非政治化解决方式、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具有相当强制力等优势,但也存在管辖约定不明确、“无默契仲裁”存在正当性危机、过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仲裁裁决缺乏一致性、监督制度难以保障结果公正性、审理期限过长等缺陷。第四部分主要比较了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差异,集中于制度差异与程序差异两大方面。制度差异主要体现在管辖制度、第三方范围、裁决人员的组成及独立性上,而程序差异则集中于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时限、友好协商程序、裁决内容与执行等方面。第五部分是两大争端解决机制的互相借鉴以及对“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启示。WTO争端解决机制可以借鉴ICSID机制扩大国际投资案件管辖范围、完善法庭之友制度以及强化补偿,增设现金补偿。ICSID机制可以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仲裁的效率、引入中期审议程序以及设立上诉机制。在两大机制相互借鉴启发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也可从原则取向、具体构建两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