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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诚然,作为一种新的出资方式,股权出资具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股权出资有利于扩大出资人的出资渠道。允许出资人以股权出资而不必以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这势必会增加出资人出资的方式,从而提高出资人出资的效率和出资积极性;其次,股权出资有利于减轻出资人设立公司时的负担,特别能缓解当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这会使得设立的企业能够以更多的货币资金投入后期的经营,从而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最后,股权出资能够使得处于闲置状态的股权得到最大程度地利用,从而加大静态资本的流通,优化资源配置。但在实践中,股权出资的情况却不容乐观。由于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但若股东以存在瑕疵的股权出资,那样必然会导致法定出资义务的违反。这种在实践中以瑕疵股权出资的行为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还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对于瑕疵股权出资这一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我们必须加以防范和规制。而我国现存的股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只有《公司法》的部分规定、最高法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条文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而这在面对瑕疵股权出资的问题时是远远不够的,应尽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发挥股权出资的制度价值作用。因此,本文以瑕疵股权相关理论性问题作为切入点,通过探究瑕疵股权出资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防范瑕疵股权出资的措施。本文的理论意义是为完善和填补法规空白提供思路,而实用价值是为保护公司和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一些建议,力求避免瑕疵股权出资的发生。本文分为四部分。本文从股权的概念入手,指出什么样的股权是瑕疵股权,进而通过与股权出资相比较,指出什么样的股权出资是瑕疵股权出资,并指出了瑕疵股权出资的具体类型,包括:以权属有纠纷的股权出资、以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而享有的股权出资、用转让权存在限制的股权出资、以股权上存在质权负担的股权出资和用没有经过价值评估的股权出资,然后指出瑕疵股权出资所能导致的法律风险。第二部分介绍我国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规定及所存在的问题,旨在指出我国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不足之处,以便在最后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这些问题包括缺少瑕疵股权出资的专门规定,其中存在认定瑕疵股权出资的规定不明确、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责任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这种责任救济措施是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最后一道关卡,责任制度不完善将会使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护;还有规制瑕疵股权出资的程序和监督机制不健全,这是最容易产生瑕疵股权出资的原因。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域外有关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借鉴,本章主要介绍了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对防范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措施,并在分析了国外这些防范瑕疵股权出资措施合理性的基础上,从中找出适合我国学习和借鉴之处,如构建合理的股权出资评估制度、建立股权出资的双重检查制度和完善瑕疵股权出资责任制度等。第四部分则是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在分析了我国瑕疵股权出资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主要提出了三大类完善建议:一是制定有关瑕疵股权出资的专门规定,包括明确瑕疵股权出资的认定、健全瑕疵股权出资的法律责任;二是从股权出资程序的角度提出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股权出资评估作价制度和规范股权出资的信息披露;三是完善股权出资的监督,主要是加强接受股权出资公司的监督和登记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