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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托作为新兴的金融产品,在国外并没有实践经验,仅中国台湾地区的预收款信托与其相类似,然而,消费信托作为一种创新型的法律架构和投资理财工具,其最大的优势在于消费者、产业方和信托公司的三方受益,以及打通产业链,实现产融结合,因此虽然产生时间段,但国内众多信托公司纷纷试水。 消费信托不同于传统信托产品仅向受益人提供资金权益,其特有的“理财+消费”模式,创新性的向受益人提供资金权益之外的消费权益。随着消费信托产品的逐渐发展,消费信托的制度优势日益显现。但同时,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也有随之暴露的可能。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完善,消费制度不健全,没有一个完善的消费权益评价体系,没有详尽的企业信息披露机制,那么梳理这些制度障碍,进而予以构建和完善,不仅对消费信托的发展而且对于整个信托行业的业务转型都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同样由于消费信托的创新性,其发展至今对于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还未有详细研究。笔者将消费信托的信托财产分为保证金和预付款两方面,对其中的预付款资金链条进行详细分析。并分析与预付款资金链条相关联的消费权益提供者即产业方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从而分析消费者与产业方间的法律关系,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本文首先介绍了消费信托的理论基础、概念、主要特征及核心价值,分析了国内现有消费信托的运作模式并分析我国消费信托可能存在的法律制度缺陷,并通过梳理比较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类似实践中的法律规制状况,并借鉴其中的制度优势。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消费信托相关法律制度提出少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