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研究

来源 :甘肃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nhai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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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规范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的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互联网法院规定》),分别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诉讼机制以及诉讼规则作出了一系列规范。然而,基于司法解释指导下的互联网法院在实际管辖涉网案件的过程中并不顺利。首先,《互联网法院规定》指出互联网法院系集中管辖涉网案件的特殊法院,但随着理论界与实务界之互联网专门法院的讨论兴起,互联网法院在理论层面是否具有专门管辖涉网案件的可能性,成为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权所面临的最基本的问题;其次,从《互联网法院规定》的相关立法条文来看,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权是以传统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为框架进行设计的,这样的设计是具有合理性的;但从互联网法院做出的相关裁判文书来看,互联网法院在管辖涉网案件方面似乎遇到了一些瓶颈,具体包括:受理涉网案件的标准与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之职能不匹配;受理涉网案件的类型与互联网法院专门化管辖之趋势不相符;受理涉网案件的跨地域性与传统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相冲突,并且在这三大类问题之下又包含着诸多小问题;基于问题的解决,在文章的最后部分,笔者就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提出了些许建议:完善互联网法院的管辖制度应当立足于互联网法院的专门属性,在传统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优化调整;而将专门管辖制度纳入民事诉讼管辖体系之中,又能够为互联网法院专门管辖涉网案件的发展提供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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