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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缺位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并且急待解决的问题。不论是在美国这种企业制度建设堪称完备的国家,还是在我国这种刚刚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家,出资人缺位这种现象虽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产生的机理也不尽一致,但是造成的危害却是一样的——那就是出资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出资人缺位,首先表现为出资人财务缺位,因此,保护出资人权益的直接而且根本的办法就是建立出资人财务控制系统。 出资人财务控制系统是指建立在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分离与制衡基础上、以委托——代理关系为联结方式、旨在保护出资人财务资本不受侵害的财务控制系统。它包括外部财务控制机制和内部财务控制机制,外部财务控制机制,是指借助公司外部市场力量和政府强行监管等方式对出资人产权进行保护的一套运作机制;而内部财务控制机制一般由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及相应的运作规则构成,这里的“组织结构”指由公司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构成的完整的有机的组织体系。从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链条来看,出资人财务控制系统可以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财务控制系统和董事会—经理层的财务控制系统两个层次的子系统。两个子系统中实施财务控制的权利基础不同,从而决定了财务控制的方式和机制也不尽相同。两个层次的财务控制系统中,第一层次的财务控制居于关键地位,它从根本上决定了第二层次的财务控制能否为出资人的谋利益。 我国国有企业出资人财务控制的现状可以描述为两类:对上市国有企业来说是“大股东控制”;非上市国有企业来说是“内部人控制”。无论是“大股东控制”还是“内部人控制”,虽然财务失控的具体表现不同,但根本原因是相同的,那就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缺位,即所谓的“出资人缺位”。解决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问题,要从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症结入手。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的出台为解决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问题带来一些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