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种接种的预发酵椰子水中促进细菌纤维素合成的代谢物筛选和鉴别

来源 :海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m774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细菌纤维素(Bacterial Cellulose,BC)又名椰果、椰纤果,是以产纤维素细菌(如Komagataeibacter)经液态发酵合成的纯度极高的葡萄糖多聚物,其性能优良、应用广泛。近年来BC的研究热点着眼于以农、工业废弃物为碳源替代昂贵的合成培养基,其中以椰子水作为BC生产原料的研究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已实现规模化生产、商业化应用。长期生产实践证明,椰子水是BC生产最重要、最成功的原料,特别是新鲜椰子水(Natural Coconut Water,NCW)暴露在空气中经自然放置几日(简称预发酵)成为发酵椰子水后再配成培养基用于BC的生产,其比NCW的产量高出几倍、十几倍甚至二十几倍,也远远超过基础培养基(如HS培养基等)添加各种增效因子后的BC产量。本研究发现分离自自然预发酵椰子水中的一些酵母菌株,将其纯种接种到NCW中进行预发酵过程后,得到的椰子水以Komagataeibacter nataicola Y19为生产菌种进行BC合成的产量与室温自然预发酵椰子水的产量相当,初步说明这些菌株可能是自然预发酵过程中的主要贡献菌株。因此本研究以此事实作为切入点,采用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联用(UPLC-MS/MS)检测技术结合多元统计分析的代谢组学方法,解析和筛选纯种接种的预发酵椰子水和NCW间的差异代谢物。并进一步通过外源添加化合物的方式,对部分代谢物促进K.nataicola Y19合成BC的效果加以验证,拟鉴别对BC合成有显著促进作用的关键差异代谢物。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接种预发酵椰子水对BC合成的影响将分离自自然预发酵椰子水中的单菌株及其组合菌株接种到NCW中预发酵,与自然放置预发酵进行对比,研究了25株酵母菌、9株乳杆菌及其30组组合菌接种的预发酵椰子水培养基合成BC的产量情况。结果发现,酵母菌株预发酵椰子水培养基的BC产量普遍高于乳杆菌和组合菌菌株,酵母菌纯种接种预发酵1d的BC产量高于3d、5d和7d,菌株151、84-1、74-1、1-7-1、21-1、142-2、Y33和84-3预发酵1d的BC产量可达到7-8 g/L,是阴性对照组新鲜椰子水NCW的14倍左右。这初步表明,部分酵母菌纯种接种预发酵椰子水的BC产量可与实验室环境自然预发酵椰子水的产量相当。由此推测基于这些菌株预发酵的椰子水进行其中差异代谢物筛选是有可行性的,本研究挑选经多次试验均促进幅度最高、且促进作用稳定的菌株84-1和84-3进行后续研究。(2)膜滤法初步探究预发酵椰子水中促进BC合成的原因在不加热破坏成分的基础上以膜过滤除菌代替热灭菌,将预发酵椰子水中的菌体与上清液分开,探究预发酵椰子水中究竟是菌液还是菌体对BC合成产生了促进性影响。结果表明,上清液组培养基的BC产量与未膜滤处理的预发酵椰子水相当,无差异(P>0.01),菌体沉淀组的BC产量相对于对照组NCW虽显示有促进作用,但促进程度显著弱于上清液组,其促进原因可能是因为菌体碎片提供了BC发酵合成所需的生长因子等营养成分。结果揭示了椰子水预发酵过程中产生的代谢产物对BC的合成发挥了极显著的促进作用,而并非其中菌体的作用,推测椰子水预发酵过程产生的某些代谢产物对BC合成途径发挥了代谢调节作用,值得深入研究。(3)优选菌株84-1和84-3种属的再次鉴定所筛的优选菌株84-1和84-3由于出现过不同鉴定结论,故再次进行ITS测序鉴定,经NCBI Blast比对分析显示,菌株84-1与Saccharomyces cerevisiae YJM681亲源关系最近,同源性99%,故鉴定菌株84-1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菌株84-3与Saccharomyces cerevisiae(baker’s yeast)亲源关系最近,鉴定菌株84-3为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4)纯种接种的预发酵椰子水中促进BC合成的代谢物筛选基于UPLC-MS/MS检测技术,采用广泛靶向代谢组学研究S.cerevisiae 84-1和S.cerevisiae 84-3纯种接种预发酵1d和7d的椰子水(样品命以Y84-1-1d、Y84-1-7d、Y84-3-1d和Y84-3-7d)中的差异代谢产物。结果显示,共鉴定出296种代谢物,通过聚类分析和主成分分析,可以将NCW与其他四组预发酵椰水样品明显分离。各比较组OPLS-DA模型的预测参数显示模型可靠,使用变量权重(VIP)值结合差异倍数(Fold Change)值对各比较组进行差异代谢物的筛选,进一步利用Venn图对各比较组进行显著性差异代谢物的交叉筛选,筛选阈值设置为VIP值>1以及Log2FC≧8和Log2FC≦0.125,最终从对照组与处理组间(NCW vs Y84-1-1d、NCW vs Y84-3-1d、NCW vs Y84-1-7d和NCW vs Y84-3-7d)四个组中筛选出17种共有的显著性差异代谢物,从处理组内(Y84-1-1d vs Y84-1-7d和Y84-3-1d vs Y84-3-7d)两个组中筛选出4种共有的显著性差异代谢物。同时,从宏观和间接角度采用常规方法监测椰子水预发酵过程(1-7d)中理化成分的变化,结果表明,乙醇和有机酸含量的变化对Y19合成BC的影响效果最大。(5)外源添加法验证部分代谢物对K.nataicola Y19合成BC的调控作用效果对代谢组学筛选的6种差异代谢物、结合间接理化检测显示的对BC合成有促进作用的3种共有代谢物成分,通过外源添加到NCW培养基中的方法进行验证(以NCW培养基结果作参照),鉴别其对K.nataicola Y19合成BC调控效果的影响。结果表明,添加0.5%(w/v)L-(-)-3-苯基乳酸、0.25%(w/v)和0.5%(w/v)N-α-乙酰-L-谷氨酰胺、0.25%(w/v)和0.5%(w/v)丝氨酸和0.5%(w/v)3-(4-羟基苯基)丙酸对BC的合成有显著的促进作用,1%(w/v)丝氨酸、2-吲哚甲酸和腺苷-3’-5’-环单磷酸水合物对BC合成有极显著的抑制作用;而添加各浓度(0.25-2.0%)乙醇、乙酸和乳酸时都表现出促进作用,但促进幅度呈现“量效依存”关系,1%添加量时BC产量均呈最大增幅,分别是对照的7.5、10、7.7倍。这说明不仅要从差异代谢物种类、也要从共有代谢物浓度等多维度上寻找调控K.nataicola的BC合成途径的物质。
其他文献
学位
司法实务中,对高压电致害中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异以及诸多不合理之处,原因在于:一是高压电致害作为高度危险活动的一种,《侵权责任法》第73条并未将第三人行为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然而《电力法》第60条却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28条也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行为的免责事由,因而对于第三人行为是否能作为高压电事故中的免责事由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境,同时现有对多数人侵权体系的规制
网络交易涉及三方主体,并创造出一个独一无二的双边市场,这从根本上挑战了传统的单边市场模式下关于交易主体法律责任的认知与认定模式。网络交易平台如果要承担某种法律责任,其责任范围、责任限度、责任实现方式又是什么,需要理论的解释与制度的回应。要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进行类型化,并划定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的核心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寻求网络交易平台法律责任实现的新思维,以回应司
学位
过去数十年的城市快速化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为城市公共空间品质、街道空间舒适性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而随着城市更新升级的不断加速以及人们对于美好城市生活的向往,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空间环境与人的工作和生活休戚相关,影响着人的安全性、舒适度感知等各种体验。其中,在以天空、行道树和建筑为主体构成的街道景观下,透过建筑与行道树之间的间隙射入街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发挥着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和监督社会经济生活三项职能,在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方面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因此,税收流失不但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阻碍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甚至影响经济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以法定纳税人身份对税收的缴纳不利于其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的避税行为屡禁不止。随着各国政府不断完善税收监管法律法规,企业
网络时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以个人数据形式在网络上存储和传播的个人隐私信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其中,最典型的即为当前流行的“人肉搜索”行为。人肉搜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道德规范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但由于人肉搜索中涉及的许多个人信息往往属于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范畴,本质上属于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基于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网络时代的高度重要性,域外发达国家大都制定或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
随着产品内贸易的发展,传统的以最终品贸易为核心的统计方法逐渐不能反映国际贸易的真实状况,因此学者们重新发展出一套以中间品贸易为核心的增加值统计方法。根据增加值贸易统计方法,近年来中国的制造业全球价值链地位虽然有所提高,但是仍然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中下游,从国际贸易中获得的收益远远低于处于价值链上游的国家。同时随着发达国家“再工业化”战略和“制造业回归”政策的相继提出,制造业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发重
刑法违法性认识体系性地位问题,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传统的“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于世界范围内皆受到了冲击,域内外刑法理论界不约而同地尝试将违法性认识纳入刑法体系之中,并在各自刑法理论体系中产生了各具特色的理论观点。这些理论虽然因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存在差异,但仍然可以于作用上分为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之要素与将违法性认识作为影响责任之要素两大类。其中,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之要素的
司法实践中,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频发,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均为我国较为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虽然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在法理上内涵较为明确,但在实践中存在很多交叉区域,因而极易引发混淆,甚至产生“同案不同判”现象,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以及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以行为人的犯罪手段以及“交易”的表现形式为视角,重点研究强迫交易罪与以交易为幌子的抢劫罪的差异,并针对一些争议性问题予以深入探究,进而对强迫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