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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以政府为主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在劳动人事关系领域面向社会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革,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近些年来一直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一直困扰着争议处理机构。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现实缺位,让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不寻求通过实体化机构的方式来回应社会诉求,缓解社会压力。实践中实体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效:仲裁队伍得以壮大,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仲裁办案效能大幅提升,切实增强了仲裁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职能是设置机构的前提,机构改革是职能重新调整的工具和产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让办案职能逐步从仲裁行政机构转移至新成立的仲裁办事机构,解决了职能重合的问题,但实然和应然、现实和理想总是存在一定差距。解决问题的办法反过来又成为制造新问题的源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产生了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如实体化缺乏顶层设计,法理基础不牢;办事机构形式独立实质并不独立;仲裁委员会三方机制形同虚设,办事机构成为事实上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行政机构与仲裁办事机构职能错位,形成“非典型双重领导”体制;诉讼规则和程序被大量引入仲裁,仲裁司法化倾向日趋明显;仲裁员队伍得以壮大却缺乏职业评价机制,上升渠道狭窄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实务工作者思想观念上的偏差,也有仲裁体制机制的阻碍:一是实务部门缺乏法治精神和制度精神,法律法规制度未得到切实遵守;二是政绩考核制度不健全、不科学,考核的结果导向主义不注重权力来源;三是专业化分工客观上衍生了部门本位主义,让部门协同变得困难;四是司法对仲裁的制约使仲裁机构从观念上和行动上向司法机构趋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出现的问题需要从完善体制机制上着手予以化解,包括通过立法统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确立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将仲裁行政职能重新收归行政部门;培养仲裁实务部门的制度精神;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机制和仲裁员职级管理制度;实体化仲裁委员会,改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体制,完善司法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