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的发展模式及其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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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中国的金融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中小微企业及普通个人客户享受普惠金融水平迟迟处于低位。作为互联网金融冉冉升起的新星,众筹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通过公开发布众筹项目,帮助急需资金的个人或组织迅速获得低成本的直接融资。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鼓励氛围下,相较于我国中小微企业巨大的融资缺口,互联网众筹市场仍存在广袤的发展空间。基于此,本论文主要来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公益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分别具备哪些特点,具体流程是什么,该种模式众筹的发展意义如何?二是从理论、风险、法律三个维度来看,三种众筹模式可行性怎么样,如何更好地加快众筹行业发展?  本文按照逻辑顺序,共分成了七章。导论后的第2章作为研究的背景,文章先对近年来我国众筹行业发展的整体情况进行介绍。第3章、第4章和第5章分别介绍公益众筹、产品众筹、股权众筹的概念、特点、意义及融资流程。第6章分别从理论、风险和法律三个维度对我国众筹业三种模式的发展作可行性分析。第7章总结研究结论,并从法律环境、政策支持、监管体制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本文的结论是:一、在博弈论视角下,产品众筹和股权众筹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产品众筹的模式下,厂商通过在预售和实际销售两阶段设定不同价格,实现价格歧视,可以获得更多利润。在股权众筹模式下,筹资额度设定在一定范围内时,筹资额度越大,厂商获利越大。厂商应根据自身实际,来合理确定融资额度,选择合适的众筹方式,以保证利润最大化。二、在法律制度的分析框架下:公益众筹方面,以个人或非依法注册的机构作为发起人的公益众筹是非法的,不具备可行的基础;依法注册的公益组织为主体发起的公益众筹受法律保护,是可行的。产品众筹方面,发起人应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对自身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防止公司核心机密泄露。股权众筹方面,囿于《公司法》、《证券法》对公司发起人数的限制,真正意义的股权众筹还存在法律障碍,但随着法律环境的逐步彻底改善,会迎来股权众筹发展的黄金期。三、在风险视角下,所有众筹模式均面临着项目失败风险、平台风险、道德风险三大风险。只有在加强平台自身管理和项目运营监控的条件下,才能很好地规避风险,促进众筹项目以及众筹行业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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