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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正如自由是相对的,政治言论自由权利也是一种相对的自由,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内国际环境影响下,不同的意识形态领域中所受到的保护与规制之倾向和力度也不尽相同。美国作为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其对于政治言论自由的保护制度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但是,当政治言论自由与公共安全及重要的国家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不得不受到限制。因此,美国联邦法院在审理政治言论自由的案件中,发展出了一系列限制政治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联邦法院霍尔姆斯大法官首创了美国宪政史上关于言论自由限制的一个最重要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该原则对于美国保护与规制政治言论自由的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反映了美国对于侵犯人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采取严格的审查态度,即除非那些法律为达到政府紧迫的目的所必要,否则不会被认为合乎宪法。法官们认为在准予对这些权利加以限制之前,要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即是大法官们在试图找到这种令人信服的理由所做的努力和尝试。“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的创立、发展及完善过程,从一个方面表现了美国政治言论自由保障的发展路径。但是,美国模式的政治言论自由制度经历了一个怎样曲折复杂的历史进程才建立起来的,它的规律和特点是什么,都欠缺相关的研究。本文试图以对“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的探析为切入点,联系其他相关的重要原则及司法审查标准,纵向地梳理和展示美国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于政治高言论自由的不同态度及其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构建。通过典型案例的解读阐述相关重要司法实践理念的形成过程,并力求透过历史事件发掘其背后的制度价值,分析事件的历史背景,进而总结出美国对于政治言论自由进行保障与规制的客观规律,揭示美国政治言论自由的特点。最后,联系当前我国对于公民政治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现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和漏洞提出借鉴与完善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