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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措施。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多数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现象较为严重,而缴费义务的履行对于保障职工养老权利的实现及维护养老基金安全具有决定性意义。然而无论是在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追缴都存在诸多问题,影响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效果,对二者的规范化提出了现实问题。本文以筛选的裁判案例为分析样本,对实务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与追缴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从学理上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与追缴进行分析,检视法律规范和案例样本发现,二者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补缴和追缴在实务中被混同适用,没有严格的区分;二是处理补缴争议的程序适用有争议;三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补缴和追缴问题时权责不清;四是补缴和追缴时效规定不明确,究竟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没有明确的规定;五是补缴和追缴措施不全面,导致二者目的实现困难。借鉴国外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先进经验,结合补缴和追缴的关系性质,拟通过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与追缴制度,其中,补缴关系为债的关系,属于社会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针对样本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争议,应从实体上完善补缴时效、明确补缴法律责任的承担、建立延期缴纳、优先原则和保全的保障措施,从程序上通过调解制度、行政处理程序前置、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完善补缴制度;追缴为行政法律关系,是对超过一定期限未补缴者的强制命令,针对样本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追缴争议,应从实体上明确追缴主体、追缴时效、建立和完善保全、担保、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保障措施,从程序上将简易程序引入行政诉讼和复议前置等措施完善追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