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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德国立法者设计一种公司的组织形式,它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由于公司的股东人数少,规模小,深受中小企业的青睐。正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人合性特点,使得股东内部产生信赖和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设立之初,股东之间同心同力,有效地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但是在公司存续期间出现了一些“离心股东”,由于他们个人本身因素或行为导致了公司内部冲突,破坏了公司的人合性,阻碍公司的正常运营。为了化解股东之间的冲突,在2006年出台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转让股权、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司法解散等股东退出机制,但是如果使用前两种方式,守信一方被迫退出公司,而恶意股东仍留在公司,这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而司法解散则是股东退出的终极手段,公司不复存在,对股东、债权人甚至社会都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与这些救济方式相比,股东除名制度有其独特的优越性。股东除名制度是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机制,通过法定事由或意定事由剥夺被除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有助于迅速修补股东之间的人合性裂痕,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共同利益。同时在立法方面,2011年我国最高法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初步引入了股东除名制度,但是该规定中的除名事由过于狭窄,除名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它不能为公司法实务中具体情况提供法律依据。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股东除名制度的的基本理论”。本章节从理论层面剖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特征、理论基础等基本理论。首先通过列出不同学者的观点从而归纳出股东除名的概念。其次详细论述了股东除名具有身份剥夺性、处罚性、强制性、程序性的四大特点,最后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人合性理论和忠实义务理论的重要性。第二章“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现状分析”。本章节首先阐述了股东除名的立法沿革,其次从立法层面和公司法实务层面分析了现有除名制度的缺陷。第三章“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章节通过破解僵局、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实现社会责任三方面剖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必要性。其次,从国外股东除名的成熟经验、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支持以及国内学者深入研究这方面论证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可行性。第四章“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建议”。笔者通过借鉴域外股东除名的立法规定,在实体要件、程序要件、法律后果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其中实体要件包括除名权行使主体、前提、主观要件、除名事由;程序要件包括除名程序的选择、除名程序的启动、除名程序的作出、除名程序的生效;法律后果包括股东资格的丧失、被除名的股东股权处置、被除名股东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