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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贫困群体、语言少数族裔和残疾学生是美国基础教育中的弱势群体,美国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基础教育公平。20世纪50-80年代,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基础教育机会均等;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成为联邦政府关注的重点。本研究试图分析半个世纪以来相关教育法的立法背景、内容、实施及其基础教育公平效果。论文共分为六部分。绪论部分阐明选题缘由,对教育公平、教育机会均等、教育质量公平、法律等核心概念进行界定,梳理国内外重要的相关文献,并限定研究内容。第一章分析布朗案的具体过程,布朗案是基础教育机会均等法律保障的肇始。普莱西案“隔离但平等”判决使种族隔离合法化,根据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于1954年做出的第一次布朗案判决从法律意义上结束了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判决遭到南部各州的强烈抵制。1955年的第二次布朗案判决提出以“十分谨慎的速度”推进种族合校,种族合校进程缓慢。在1968年的格林案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要求建立单一、非种族的教育制度,种族合校的速度加快。1969年的斯旺案判决要求学区配置校车接送学生,以推进种族融合。但在1974年的米利肯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没有支持跨学区救济的主张,种族合校速度减缓。第二章阐述基础教育机会均等法律保障的拓展。20世纪60年代后,联邦立法将基础教育机会均等的受益群体扩大至贫困群体、语言少数族裔和残疾学生。1965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希望通过联邦政府的资助,使贫困儿童获得均等的教育机会,法案取得了成效,但也存在项目设置和资金使用混乱、实施人员短缺等问题。1968年,《双语教育法》出台,不再限制非英语教学,认可了母语在基础教育中的地位。随着法案的多次修订,英语在教学中的地位逐渐提高,“英语熟练”最终成为双语教育的目标。加强英语教学是语言少数族裔学生获得均等教育机会的重要保障。1975年,国会通过《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所有残疾儿童都能获得免费适合的公立教育,向残疾儿童提供能满足其独特需要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使特殊教育投入大幅度增加,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数量增加,特殊教育对残疾儿童表现的改善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程序保护实施效果不理想、对残疾学生鉴定不可靠等问题。第三章阐述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法律保障的萌芽。1983年《国家处在危机中》报告使美国社会意识到教育质量危机,制定教育标准、实施择校成为美国推进教育质量公平的主要途径。1989年的夏洛特斯维尔教育峰会提出了美国教育应该达到的6项目标,这些目标重视学习标准和结果。1994年国会通过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帮助各州制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评价系统,以保障所有美国儿童均等的教育机会和高水平的教育成就。《改善美国学校法案》致力于使学生获得有挑战性的州教育内容标准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达到为所有孩子制定的有挑战性的州成绩标准。但是,通过对弱势和优势学生成绩的比较分析发现,20世纪90年代,美国各群体学生的成绩提高幅度很小,弱势学生和优势学生的成绩差距基本呈扩大趋势,基础教育质量不公平程度提高。教育券、磁石学校和特许学校是美国主要的择校形式,择校为低收入和少数族裔学生提供了选择优质学校的机会。对于择校的教育质量公平效果,争议很大,但不能否认的是,教育质量公平是立法的重要价值选择。第四章探讨基础教育质量公平法律保障的完善。以2002年《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案》为起点,联邦政府开始通过强制性的立法缩小成绩差距。法案Title Ⅰ的目的是提高处境不利学生的学业成绩。法案的执行遭到一些阻力,教育部放宽了一些执行条款的要求。《不让一个孩子落伍法案》Title Ⅲ为《英语熟练水平有限及移民学生的语言教学》,其基本目的是使英语熟练水平有限学生达到英语熟练,使英语学业成绩达到高水平、达到同所有学生一样的有挑战性学业内容标准和学业成绩标准。2004年的《残疾人教育促进法》修订了高质量教师的标准、学生评估制度、问责制度和个别化教育项目。在贫富学生、黑白学生、英语熟练水平有限学生和非英语熟练水平有限学生、残疾和正常学生成绩差距变化的25组数据中,13组成绩差距缩小,4组成绩差距未变,8组成绩差距扩大,可以说,法案对缩小成绩差距,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公平起到了作用。结语部分总结二战后法律视角下美国基础教育公平演进的基本特征、经验,并对美国基础教育公平的演进进行了反思。本研究认为,美国基础教育公平的演进有三个主要特征:从保障基础教育机会均等到保障教育质量公平,从重视教育投入公平到重视教育产出公平,从对弱势群体的隔离到各群体的融合。演进的特点有:重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根据教育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法案,满足不同时期基础教育公平的需求;制定可操作性的法律文本,保障基础教育公平条款的有效实施。美国基础教育公平的演进值得反思,各主体不同的利益需求使基础教育公平的推进举步维艰,法律对推进基础教育公平起到了作用,但其作用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