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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一次重大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及融资方式,可以将缺乏流动性,但未来具有现金流的资产组合组成资产池,然后以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在资本市场上可以流通的证券,从而达到提高资产流动性、转移风险等目的。其中,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商业银行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信贷资产作为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实现信贷风险的转移、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等功能,因此,它是现代商业银行实现资产管理、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技术之一。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必然促进相关金融制度与法律的创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国内从理论到实务界对资产证券化都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发行了一些离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第二个阶段是从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银监会、中央银行、财政部、建设部等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法规,我国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创立过程,以及它们相互作用的过程。法律制度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法律制度渗透于资产证券化每一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此,为了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本文开展了如下研究:首先,介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阐明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其次,通过回顾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面临的主要法律障碍。然后,通过对我国第一单MBS和ABS的发行分析,进一步的分析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基础及其存在的问题。最后,就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提出法律层面上的相关政策建议。研究表明,基于对风险的控制和促进资产证券的发展需要,我国当前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SPV的立法,以及涉及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服务机构)和税收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