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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所保护的客体,但是对于虚拟财产并未具体规定,而民法理论对于虚拟财产的研究主要侧重于虚拟财产权的属性以及保护,对于虚拟财产权变动的问题并未进行充分研究。虚拟财产和传统财产存在差异,但同时也具备财产的一般属性:客观性、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是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虚拟财产权的变动具有如下规则:虚拟财产权可以通过劳动、先占、法律行为等方式取得;主体、客体、内容要素单一或复合的变化均会使得虚拟财产权发生变更;虚拟财产的灭失和虚拟财产的交易会使得原虚拟财产权人丧失权利。在虚拟财产权变动的过程中,需要以公示的方法表征权利的状态,不同类别虚拟财产的公示方法不同,分别以占有、交付、登记为公示方法。虚拟财产权的变动还会出现“封号”、善意取得等特殊情况,运营商为了维护虚拟世界的安全会采取“封号”的行为惩罚不合理的游戏行为,而善意取得是保护虚拟财产在交易领域中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