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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地处高纬度山林盆地,由于气候的原因,全年供热期长近六个月,城市供热对于延吉市的生产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在供热企业与用热方之间起着调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供用热力合同文本开始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城市供热合同是供热企业根据用热方的需要和企业自身的可供热能力,就供热方式、供热质量、时间、计量方式及供热费用结算方式等事项,与用热方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合同的法律性质来讲,城市供热合同又是供热企业将热力转移给用热方,用热方取得热力所有权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的一种热力买卖合同。城市供热合同区别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首先,城市供热合同是继续性特殊买卖合同,由于热力的随时生产随时使用以及不能储存的物理特性,城市供热合同的履行具有热力产、供、销、用几个环节同时完成与持续供给的特点;其次,城市供热合同有较强的计划性,但它不再是以指令性计划为签订合同的依据,而是来自热力生产、供应、销售、使用同时完成的特点。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生产热力、供应热力、使用热力必须随时保持平衡以保障热力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此外,供热企业必须遵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适用强制缔约规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于用热方向供热企业发出的申请,供热企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热方的申请。另一方面是供热企业必须给予用热方以合理的条件缔结合同。就合同所采用的形式而言多为格式合同,这不仅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提高了订约效率。城市供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来履行合同。由于各种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若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供热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分歧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