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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于20世纪30年代创设了行政督察专员制度,这是介于省县之间的地方政治制度的重要变革。对于地方政制,依据国民党建国大纲,南京政府主张实行省县两级制,但实际形势下不得不在省县之间增加了行政督察专员。 行政督察专员制度有其设置的渊源背景和演变过程。在专员制度创立之前,省县之间的中间机构组织已经存在于一些省份。行政院为了统一各省制度,而“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基于军事上的需要,各于1932年8月份公布了暂行条例和组织条例,形成了两制并存的现象。几经改进演变,到了1936年,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终于统一了规定,在全国大多数省份确立和通行。 湖北省是重点“剿共”省份,也是最早实行专员制度的省份之一,在全省范围内普遍设立专员。1932年9月6日全省划分了11个行政督察区,到1936年合并为8个区。此后,专员制度开始在湖北地方行政中发挥作用,专员充当了省县之间的联系。在本职方面,专员负责各区的民政、财政、教育、建设等事务:在兼职方面,兼任了保安司令和驻在地的县长。 行政督察专员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整饬吏治,增进行政效率,清乡、“剿共”及办理“善后事宜”,但实施结果并未达到预期目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设立,也表现出南京政府时期的集权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