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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举报制度在我国行政领域被广泛运用。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了重要的资源之一,现代行政亦受此影响,高效的执法有赖于对执法信息的充分掌握。而调动起社会公众力量的举报制度能够使行政机关较为快速地获得针对性较强、有用的执法信息,为行政机关提供执法的便利。但是,与法律广泛地设置举报所不相匹配的是,举报人能否就行政机关在举报中的行为要求诉讼救济,这一问题的答案并不明确。举报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的不明朗,加之因激励需要而被频繁运用的举报奖励机制,甚至催生了举报人利用举报制度谋取私人利益的活动,偏离举报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举报制度是一把典型的双刃剑,它的优势显而易见,而它所带来的副作用亦不容忽视。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举报制度,“举报”及与其相关的语词在各类法律文件中频繁出现,举报与检举、信访等概念之间存在相关联之处,举报与投诉的关系也有待廓清。这些都对认定举报人的原告资格造成了困难。同时,如何认定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争议众多。虽然在2018年,相关司法解释对举报人的原告资格进行了回应,但是这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反而放大了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缺陷。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本文决定对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研究。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尝试得出一种方法,不仅对举报人这一群体在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问题予以解决,还能够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本文将采用实证分析、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首先,本文将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的举报制度进行必要的介绍,用以阐明研究的对象为行政管理领域内的举报,包括自益性和公益性两类,部分投诉属于自益性举报的范畴;同时,对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理论和司法现状进行梳理,由此得出后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本文将对两种原告资格认定方式背后的理论予以检视,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选择合适的路径。在此,本文将指出我国在运用“利害关系”标准时采用概括认定的方式,无法满足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中界定合法权益的要求,导致以司法解释为代表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说在认定举报人原告资格上的失灵;而“保护规范理论适用”说为寻找受公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行的思路,但是该说也存在不足,保护规范理论的运用也应当与我国的制度相适应。最后,本文将运用前文所选定的原告资格认定方式,对举报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类型化分析。行政机关在举报中的行为将被划分为四个阶段,在每一阶段中,本文分别从举报权、保护请求权、获得答复权和获得奖励权等角度考察构成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要件,最终得出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完整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