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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损害赔偿法领域,传统侵权法保护的只有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那么,这就将机会利益排除在外。然而,现实生活中不乏“机会利益丧失”的案件,但因法律对此未作规定,以及少有人关注对机会利益的定位和对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以至于“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问题就一直未受到法律的重视和关注。加之法院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一直遵循着传统的“全有或全无”的规则,因果关系就只存在有或无这两种情形,根本未有“比例因果关系”之说。因此,这种严苛的因果关系证明要求造成许多受害人因“机会丧失”而无救济的渠道,一直忍受着不公正的悲痛。
鉴于传统侵权行为法理论在面对机会丧失案件时所遇到的困境,许多学者和法院纷纷寻找他种方法予以补救,有对因果关系进行修补的,也有重新界定损害内容的。“机会丧失”理论就是在这种情境下运而生。它首先由美国学者JosephKing完整提出,核心内容是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破坏或减少了原告获得更有利结果的机会,那么原告可以就丧失的机会请求被告予以赔偿。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法国、日本等国的司法实践中大多运用到该种理论,但由于它对传统侵权法上的损害、因果关系进行了修正和补充,肯定者与反对者之间就产生了对其适用与否的争议。不仅如此,机会本身的不确定性反映出该理论本身的适用及其适用范围尚存诸多争议,并且在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上难以把握,同传统的因果关系学说也难以衔接平滑,因此该理论的具体适用就面临着如何选择的困境。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有该理论的身影,学者们在这方面的研究也寥寥无几。比较国外的先进立法体例和司法实践,受害人的利益更能受到相应的救济,我国应与时俱进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采纳机会丧失理论。不仅在侵权法领域,合同法上也有适用该理论的余地。但这并不意味着适用该理论就是抛弃了传统的因果关系及损害认定规则,而是在新的司法实践要求下,对原有理论做适量的调整和放宽,对传统理论进行发展和扬弃。
本文在收集整理英美法及法国法、日本法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追根溯源,在源头上对机会丧失理论进行梳理,并对比各国适用该理论的异同点,依照比较法和经济分析法望求得对传统侵权法理论进行突破,以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即在保证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目的的同时,维护法律的稳定。为此,本文又在阐述理论构成的基础上,对我国如何构建该理论及怎样解决政策争议及所顾虑的问题等进行探讨,试图对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的法律移植路径、认定的问题及适用的范围做出可供参考的建议,以应变新的司法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