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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被告人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中的“in dubio pro reo”,即“存疑,为被告人的利益”。随着时代的发展,有利被告人原则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不再仅仅体现为疑罪从无原则,它还体现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等蕴含有利于被告人权益的原则。有利被告人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要在限制国家强权的同时赋予被告人更多的特权,使被告人能有足够的能力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抗衡,促使公正、合理裁判的作出。在当今时代,人权保障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公正与否的标志。有利被告人原则的确立能够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实现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目标。疑罪从无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具有的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价值,是宪政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及无罪推定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我国,有利被告人原则没有得到彻底贯彻落实,使得现实生活中冤假错案频繁发生,刑事被告人的人权受到极大的践踏。有鉴于此,我国应当遵循三个理论基础,以完善宪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并在此基础上,真正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完整确立有利被告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