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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示制度是整个物权变动的核心。有关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在立法中有“公示要件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之分。“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的不同立法模式既有历史上的原因,也有理论上的分歧。在我国物权法立法之际,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如何定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历史的角度讨论公示制度在罗马法和古代中国法中的法律意义,第二部分从立法层面探讨近现代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第三部分从理论层面分析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文章首先从历史的角度讨论公示制度在罗马法和古代中国法中的法律意义。公示制度在罗马法中虽然未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罗马法中有关物的交易却经历了从要式买卖到拟诉弃权,一直到交付从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中独立出来而完成交易的过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罗马法中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公示制度,但罗马法注重形式的特点却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交易的安全,与现代的公示制度似乎有异曲同工之妙。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分析了近现代法律中的公示制度,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法国法的公示对抗主义和德国法的公示要件主义是公示的法律意义最具差别性的两个代表。在现代,公示制度作为激励机制,公示对抗主义越来越向公示要件主义的过渡。公示对抗主义不但在上法理上捉襟见肘,在实践上也难以实行。在我国物权法立法之际,作者建议采用公示要件主义。文章第三部分,作者从理论层面分析了公示制度对权利的建构意义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作用。公示对权利的建构意义并不只体现在物权法上,在其他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领域,公示也起着权利建构的作用。这些权利的背后必然有着一定的共性才使得公示成为其不可或缺的要件,这些权利都是财产权项下的绝对财产权。公示除了对绝对财产权起着一种权利建构的作用,公示还借助公信原则的配合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善意取得便是保护交易安全一个侧面的体现。作者也从公信和善意取得的角度对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进行了一番探讨。总之,公示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权利建构、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在物权法立法之际应加强对公示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