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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相适应,建立在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预约合同应运而生,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及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涉及到预约合同的相关内容,但是,从大量的司法实践来看,对预约合同的适用仍呈现杂乱无章的现象,因此研究预约合同有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从预约合同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理论,进而提出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具体适用方法,以期能够引发大家的思考。除引言外,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据以研究的案例。本部分通过介绍与预约合同相关的典型案例,总结出司法实践中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案件容易引发的争议焦点,包括:预约与本约的认定问题、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否适用强制履行的问题、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中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及其适用问题、定金责任及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形式的适用问题等。第二部分: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之理论考量。本部分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界定入手,分析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违约形态、归责原则及责任形式。结合现有的违约责任理论及预约合同的相关外国理论及立法考量,分析总结出预约合同违约责任适用的基本理论。第三部分:现行立法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制度设计。本部分介绍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提出我国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存在的问题,作为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的依据。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未规定强制履行的责任形式,未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缺乏定金责任的适用标准以及未能够明确地提出各责任形式之间特别是损害赔偿与强制履行之间的适用规则等问题。第四部分: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完善。本部分在分析前述司法实践及我国现行立法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几点完善措施。以期能够引起对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重视,不断完善我国的预约合同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解决纠纷。包括补充强制履行的责任形式,细化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明确定金责任的适用标准以及各责任形式之间的适用规则。第五部分:案例研究结论。本部分依据上文对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实践及理论考量,分析本文中引用的两个典型的预约合同案例,并对其判决进行评论,从而总结出该类案例共同适用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