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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实践和制度改革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高校体育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中学体育教育以及社会公平公正都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现行招生考试制度进行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制度和政策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体育教育专业现行招生考试制度的结构功能、社会影响、改革与创新进行了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我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制度与唐朝至明清时期实施的武举制度具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其本质是一种体育专门人才的选拔性教育考试制度。(2)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制度是对约束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入学考试和录取学生活动中组织和人行为的各种规则的总称。既包括由国家、政府、高校制定的相关法律和规章等正式制度,也包括约束招生考试工作的道德观念、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3)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制度具有以下四种功能:为高校选拔具有培养潜质的体育人才,促进高校体育专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中学体育教育和后备体育人才的培养起到导向与激励作用;促进体育人才的社会分层和向上流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4)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中的正式制度主要通过奖励和惩罚机制来实施,非正式制度则通过考生及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自我实施机制起作用。(5)目前,我国高校体育教育专业招生术科考试模式有以下四种:“身体素质”模式、“身体素质+专项”模式、“身体素质+综合运动技能”模式和“身体素质+非专项基本技能+专项”模式。(6)“身体素质”术科测试模式下的体育术科测试效率较高,但该模式对中学课余体育训练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该模式下术科测试内容的科学性较差,难以考查学生的运动技能水平和体育特长,不利于高校体育教育专业人才的选拔与培养,也不利于高校体育专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该模式下的考试规则看似公平,但选才结果对多数高校和部分体育特长生来说是不公平的。(7)“身体素质+专项”术科测试模式下的体育术科测试效率一般,该模式有利于中学课余体育训练。“身体素质+专项”测试模式下高校选拔的新生运动技能整体水平较好,能够满足术科教学的要求,有利于高校体育专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身体素质+专项”术科测试模式下的专项考试规则看似不公平,但考试的科学性较好,有利于高校体育教育专业人才的选拔与培养,选才结果对高校和体育特长生来说都是公平的。(8)“身体素质+综合运动技能”术科测试模式下的体育术科测试效率较高,该模式对中学体育课起到了较好的导向作用。“身体素质+综合运动技能”术科测试模式下高校选拔的新生的运动技能整体水平较好,能够满足术科教学的要求。该模式下的考试规则在形式上具有公平性,但是对非篮球、足球专项的体育特长生来说是不公平的。(9)“身体素质+非专项基本技能+专项”术科测试模式下的体育术科测试效率较低,但该模式对中学体育课和课余体育训练起到了好的导向作用。“身体素质+非专项基本技能+专项”术科测试模式下的考试内容能够较为全面地考核考生的体育素质,该模式下高校选拔的新生的运动技能整体水平要好于其它三种模式,有利于高校体育专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该模式下的术科测试制度,从规则形式上看似不公平,但是考试的科学性好,有利于体育教育专业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选才‘结果对高校和体育特长生都是公平的。(10)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制度具有内生性,它的产生与变革是制度主体基于自身利益理性估算的基础上,与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利益博弈的结果。(11)“身体素质”术科测试模式下的术科测试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高校体育专业人才培养单位对制度变革存在普遍诉求,体育教育专业制度变迁的预期总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预期总成本,存在较大的获利空间。“身体素质+非专项基本技能+专项”和“身体素质+专项”模式是可供选择的最优方案和次优方案,“身体素质+综合运动技能”模式为可选择方案。(12)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考试制度的变革,需要选择强制性与诱致性相结合的制度变迁模式,采用由中间向两边扩散的方式。制度改革与创新中需要处理好科学选才、公平选才与选才效率之间的关系,充分依托制度环境中的有利因素,减轻非正式制度对制度改革和创新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