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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对于凉山彝族习惯法已有不少研究,但总的来说,主要关注点是:第一,凉山彝族习惯法的性质问题。众多学者站在进化论的立场将凉山彝族习惯法视为“法律的早期形式”、“奴隶社会习惯法”的典型,试图响应梅因的号召,通过研究这种“法律的早期形式”来探求法律已经表现或将来可能要表现出来的形式和特点。但缺乏摩尔根对古代社会式的敬畏之心,使得他们很难逃出法律的社会形态归类之窠臼。第二,凉山彝族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关注和国内近年来法社会学、法人类学的兴起有关,而方法上的更新也带来了与前一种研究在研究对象和结论上的差异。学界此种探讨已有相当的深度和广度。
在我看来,对法律的研究首先关注的应该是社会秩序问题,法人类学的研究更应如此,本文正是尝试从程序的视角对秩序问题进行回答。在纠纷发生后,两个家支之间的关系一般已陷入了剑拔弩张的紧张状态,但只要进入了依习惯法调解的程序,纠纷几乎都能归于解决。那么,这种程序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什么贡献?换句话说,这种程序是如何在“无需法律的秩序”之形成过程中起到自己的作用?
本论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问题与研究进路。介绍凉山彝区一些相关情况并将其社会归结为“无须法律的秩序”。论证了从程序的视角考察“无须法律的秩序何以可能”的正当性。
第二部分论述凉山彝族程序法中的作为当事人的家支和家支“jjily”、作为控诉的“zy sse”和酒、“mop”的介入及其活动、作为结案程序的“ssot”仪式等四个程序。以案例的形式、结合人类学的相关理论说明了各个程序的约束力以及这种约束力的来源。
第三个部分是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程序特点的“深描”,以案例的形式展示了纠纷解决程序中的特点:武力“秀”(炫耀),并运用多种理论对其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为结语。在该部分里,笔者指出了国家法与凉山彝族习惯法的不可沟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