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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许多显见的成果,但是随之而来也产生了很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提出了新一轮的改革,即“先行先试”。这标志着我国的改革正朝着纵深处发展。“先行先试”作为一个新事物,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新兴事物进行了解读。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从法学的角度对“先行先试”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从授权立法这一角度。“先行先试”,其实质就是中央赋予实验区在某些改革领域可以率先出台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实验区依据这些法规和规章进行深入的改革。本文着眼于“先行先试”中授权立法的现状,以目前综合改革实验区已经出台的相关法规、规章为依据,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希望对规范改革中的授权立法有一些启示。本文运用文献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对“先行先试”的性质、内容等基本问题入手,通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归纳了各实验区获批的几种形式以及实验区根据中央授权出台的规范文件中主要的几种形式和内容,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论证了这些不合理或者不合法内容可能会带来的影响。最后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设想。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先行先试”这一新名词做出解析。主要分析了“先行先试”的概念、性质以及内涵。本部分先介绍了“先行先试”一词的由来,在介绍了不同学者所做的不同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接下来,对“先行先试”的性质做出了界定,作者认为这是一个不完整的授权立法;在“先行先试”的内涵上,作者认为,其主要包括先行规定和变通规定两个方面,并且对这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第二部分是对目前各个综合改革实验区授权立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主要依据中央设立综合改革实验区的文件来分析。现状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授权立法的相关要素分析,即中央对综合改革实验区进行授权时的授权主体比较分析,授权立法内容的比较分析,以及授权形式的比较分析;二是对综合改革试验区依据授权进行的立法成果的分析,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几部实验区立法。第三部分指出了目前“先行先试”中授权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基于第三部分对现状的分析,主要存在的问题有授权立法的主体前后不一;授权的内容过于宽泛和重复;授权的期限未标明;授权的形式不一致等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措施部分,针对第四部分总结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主要有提升授权主体;细化授权的内容,明确授权的期限,统一授权的形式,完善对实验区依授权所做立法的监督等措施。总而言之,本文与国内目前的改革紧密相关,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文章立足于国家设立综合改革实验区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希望能为国家的改革提供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