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私权,是一种日益受到重视的民事权利,相关的研究也成为民法重要的课题之一。首先需要对隐私权的主体和客体进行界定。隐私权的主体应为生存的自然人,法人及死者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客体即隐私,是排他性的私人信息,分为绝对隐私和相对隐私,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据此得出隐私权的定义,权利人有隐私支配、使用权,包含隐私保密权和隐私维护权,并具有权利法定、自动取得、人格权利相容、隐私权的专属性与隐私的有限流转性的特点。纵观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不同方式的保护。其中,既有英美法的直接和间接保护方式,还有大陆法及北欧法律的各具特色的保护方式。而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国际条约则提供了国际法上的支持。我国现有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宪法、刑法、民事司法解释及特别法、行政法及司法解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当然,现有法律保护存在部分缺陷,如法律规定不完善:民法上没有隐私权的规定,隐私权仅仅依靠司法解释进行保护,且范围有限,缺乏对相对<WP=3>隐私权的规范;特别法中遗漏了对特殊主体——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规范。权力、其他权利侵犯隐私权的现象严重,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采取对应的措施:第一,完善现有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上对隐私权作出正面宣示性规定,明文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而非仅仅一种人格利益,确定相对关隐私权的性质及保护原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规范:对其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个人信息不予保护,纯属个人的隐私则予以保护。第二,确定权力与其他权利是否侵犯隐私权的标准:即以权利本位的理念,对权力进行严格制约,只有符合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的权力才不构成侵权,并不得违反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利用情景排序及价值位阶原则和利益衡量及权利协调原则确定其他权利是否构成侵权,即先进行同质权利的排序和权利的背景排序,前者是一种法律规定,具有稳定的法律效力,后者则具有暂时性和个体性,按权利所代表的法的基本价值(自由、正义、秩序)和一般价值(平等、效率、利益)依次序适用。一般价值的适用次序,则根据具体情况,按利益衡量、权利协调的原则确定,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第三,确定隐私权的内容,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予以具体化,并规定排除侵权的例外,包括正当业务行为,权利人的承诺及推定承诺行为,契约行为,自弃行为及自救行为。第四,对科学技术发展和国际政治经济变化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以制度化、法律化解决问题。